单位欠缴社保费罚多少,从此有了全国统一的裁量标尺。11月1日起,《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施行,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全国统一的裁量标准,结合欠缴金额、欠缴费额占比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分档处罚。

对欠缴社保费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早已写入社会保险法。此次调整没有新增企业缴费义务,也没有提高法定罚款上限,变化主要在于这1到3倍具体如何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历了从省内统一、区域统一到全国统一的过程,此次对9类66项处罚事项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优化,提高执法确定性。

在社保欠缴事项中,新基准设置一般、较重、严重三个档次:欠缴不满50万元,或欠缴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应缴费额不满30%的,处1倍罚款;欠缴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比30%以上,或欠缴500万元以上且占比不满30%的,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欠缴500万元以上且占比30%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金额之外再看占比,意味着同样的欠费数额所处档次可能不同。例如同样欠缴100万元,占应缴费额20%的属于一般档次,占比40%的则进入较重档次。此前一些地方采用逾期未改正时间等裁量因素,新基准实施后,与其不一致的区域税务裁量规则按全国基准执行。

处罚之外,职工更关心欠费能否追回、补缴后待遇能否恢复。从发现少缴、申请追缴,到缴费记录更新和待遇处理,各环节能否顺畅衔接,关系到依法足额缴费的要求如何真正落实到每个人的社保权益上。

(信息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