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入选。在这起案件中,“税费增加由消费者承担”“延迟交车免责”两条格式条款被确认无效。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023年4月,消费者向重庆市消保委投诉,称某公司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设立上述两项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庆市消保委向该公司发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喻函,该公司当月提交整改报告,但消保委核查认为其未全面整改,仍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同年6月诉至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挑选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聚焦争议焦点参与事实认定,认为条款内容和用语对普通消费者晦涩难懂:销售公司把自身法定纳税义务包装成附加给消费者的潜在负担,又事先免除自身延迟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把未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有陪审员结合财会、零售行业经验指出,条款只设定税费增加、不考虑税费减少,情理上显失公平。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争议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已生效。

案件判决后,人民陪审员还推动法院制发司法建议,联合重庆市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力度。

买车签合同时,消费者常被引导“都是格式合同,大家都这么签”。这起案例说明,格式条款不等于天然有效: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即便印在合同里也可以被认定无效。签合同前多看一眼加粗小字,遇到“税费自理”“逾期不赔”这类表述,可以向当地消协组织反映,必要时会有公益诉讼替消费者出头。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