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并同步公布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研究起草历时两年,对什么是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追责对象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追责范围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管理各流程各环节全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坚持失责必究与防止追责泛化并重: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属于一般过失、办案瑕疵但不影响裁判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同时,《条例》充分保障当事司法人员的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对履职中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司法人员,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正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同日发布的典型案例同样引发关注。一名基层法官因拖延办案、虚假报结案件24件、延迟送达70件案件裁判文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出法官员额;某中院司法鉴定处原主任违规选定评估机构致拍卖低价成交,退休后仍被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而一名当事人向法官转账3万元被退回后诬告其受贿,两名诬告者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既有终身追责的硬约束,也有为担当者撑腰的鲜明导向。

(信息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