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近期查办了一起为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的案件,被处罚的不是作坊主,而是把场地租出去的园区管理方。
案情并不复杂。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处工业园区的管理方,在明知承租方陈某夫妇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违法肉制品加工的情况下,既未履行报告义务,也未予以制止,反而继续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最终,该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30416.65元、罚款70000元。而陈某夫妇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是清晰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须依法取得许可;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则明确,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要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只收租、不管理”的观念该改一改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把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提供者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也就是说,房东想靠租赁合同里的一纸免责条款把风险撇清,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更值得警惕的是“不知情”这层幌子。执法实践中,部分房东并非真的不知情,而是出于维持租金、避免租户流失的考虑,对承租方的异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主动提供便利。这种“默契”往往被认定为放任或间接故意,构成法律上的明知。
监管部门提醒,场所提供者要守住两道关:出租前审查承租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租期内通过定期巡查动态掌握实际经营状况,看是否持续持证、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转租。一旦发现涉嫌无证生产经营或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应当立即制止、主动报告并配合清理现场。早报告,既是对公众负责,也是对自己最有效的保护。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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