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消费者在车质网投诉称,自己于2026年10月18日在郑州意向订购埃安i60,支付订金1000元,商家开具收据,销售在合同上明确备注“该款项不满意可退”。验车后他发现车辆有明显异味及其他问题,遂依据书面约定申请全额退款,门店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

更值得警惕的是签约过程。消费者称,销售拿出一份“捷途汽车制式”的销售合同让他签字,签字前没有告知这是正式购车合同,他误以为只是意向登记单据。合同模板品牌为捷途,实际约定购买的却是埃安i60,合同文本品牌与交易标的不一致,合同中销售方和保修方也都写的是捷途。

这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告知义务的缺失: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签的到底是什么文件,把正式购车合同伪装成“登记单”,即便字面没有欺诈表述,程序上也难言诚信。二是主体错位:合同上的卖方与实际收款方、交付方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连该向谁主张都说不清,保修责任更可能被互相推诿。

从法律上看,“不满意可退”的书面备注属于双方约定,商家应当履行;而收据与合同并存、合同品牌与交易标的不符,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知情权受侵害,也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核查合同文本与经营主体资质。

给购车者的提醒很具体:签字前先看合同抬头和卖方名称,是不是你正在买的品牌和这家店;任何“先交钱后看合同”的安排都要拒绝;把销售的承诺写进合同并加盖公章,而不是停在微信聊天里;付款走对公账户,索要正规发票而非仅一张收据。一千元订金事小,合同主体错位埋下的隐患事大。

(信息来源:车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