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高县一名女摊主被顾客差评后跳河轻生,引发关注。胡女士原本在当地摆摊卖炸串,10月6日,一名顾客因对菜量不满,在多个平台发布差评,随后相关帖文评论区出现大量针对摊主的差评。此后,胡女士轻生离世。选择用网络公开方式表达的,并不只有消费者。近日,桂林一女子在当地一家牛肉丸店消费,因微信余额不足切换支付宝支付42元后离店。店家听到微信取消付款提示,误以为顾客逃单,在群内发布监控视频,公开当事人画面。目前两起事件均有公安机关介入。

商家是否有权公开店内监控画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一般来说三人以上就构成公开传播环境,微信群组人数通常超过三人,已属公开传播;不论消费者是否逃单,店家把监控片段发在群内的行为都不妥。他强调,即便监控是自家店铺拍的,只要画面包含其他人,无论群组公开还是点对点发送,都涉嫌侵犯画面内公民的民事权益。

从法条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朱巍认为,牛肉丸店事件中商家公布监控,可能同时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包括行踪轨迹在内的隐私权、名誉权。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军表示,依据目前已知事实还无法定论。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侮辱罪与诽谤罪都是自诉犯罪;如果顾客与店家达成和解、不主动起诉,刑事程序不会启动。诽谤罪是故意犯罪,店家如果主观上确实认为顾客逃单,便不具有诽谤故意。

若真遇到逃单,商家该怎么做?方军提出分情况处理:顾客尚未离开现场,可以在合法限度内依靠自身力量维权,但不得违法、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顾客已离开,最好报警处理,同时谨慎采取发帖、曝光等方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补充,除协商和报警外,小额诉讼也是维权途径之一。另一端的边界同样需要厘清:消费者对菜品分量、服务态度作出负面评价,属于正常监督;但组织化刷差评、编造事实、引导网暴,就可能越过名誉权红线。平台也难辞其咎:差评是否核验真实消费、集中差评是否触发异常识别、被网暴一方能否快速获得保护,这些机制的缺位,最终都由具体的人承担后果。

(信息来源:新京报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