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贷款、理财等金融业务时,消费者往往要签一大叠格式合同,容易忽略甚至被迫同意其中的霸王条款。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领域典型案事例,明确表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一个典型案例值得细看。潘某、李某向某银行贷款75万元,合同三处利率约定层层加码:初始年利率6.9%;逾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罚息;经两次调整后,银行主张按一年期LPR的4倍再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应真实准确披露费用与违约金,该调整条款属与借款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具有非合意性,银行据此主张的超额罚息未被支持。

最高法在点评中指出:部分银行通过设置多层利率条款收取高额违约息费,金融消费者往往忽略合同细则,直到放款后才发现实际成本远高于预期。这类条款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说明;未作提示说明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给借款人的实操建议:签约前逐条看清利率调整、罚息复利、提前还款违约金条款;遇到"利率上浮再上浮"的计息方式,要求银行给出全周期成本测算;留存合同与宣传材料,发生争议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法院主张权利。

(信息来源:最高法等四部门金融领域典型案事例、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