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其中包括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在现行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之后,增加“禁止有罪推定”字样。
单看文字,新增的六个字似乎并无特殊之处——前半句早在1996年就写进了刑事诉讼法。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单独写入“禁止有罪推定”?法律学者的解释是,两者语义确有不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侧重明确定罪权的归属,只有法院才有资格宣告一个人有罪;而“禁止有罪推定”是具有明确操作指向的行为禁令,指向认知结构与行为模式。
有罪推定并不只表现为公开宣布某人有罪,更多时候它是一种先验判断:把到案对象视为案件的逻辑中心,围绕“就是他干的”去组织证据;把口供当作验证猜想的工具,而非有待检验的言词证据。这些做法也许并未逾越现行法条的文字,但实则已将无罪的人放在了自证清白的位置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增表述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强制措施、证据资格、辩护权等具体条款配套。草案明确“监视居住是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对无固定住处的被追诉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执行场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违法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纳入排除范围;证人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用以检验具结书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从1996年的“不得确定有罪”,到2012年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再到此次明示“禁止有罪推定”,三次递进完成的是同一项原则的规范化。草案尚在审议,条文还会打磨。当然,简单加上六个字并不具备制度纠偏的魔力,关键仍在每一起案件的具体办案流程:取证是否围绕事实而非猜想,口供是否被当作需要检验的证据。
(信息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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