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主在车质网投诉:国庆期间在深圳会展中心展台,经自称销售副经理的人员介绍,当晚到门店试驾坦克400后,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商谈签订旧车置换与新车(坦克400汽油版)购车合同,当场缴纳现金订金72000元,加上旧车置换余款20000元,合计92000元。合同与收据均盖有4S店公章。如今4S店以"销售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已被派出所羁押"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也不同意退赔款项。

这起纠纷里,4S店的理由站不住脚。合同盖的是公司公章、收款发生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交易在门店完成——这些事实指向的是公司行为,而不是某个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员工涉嫌职务侵占,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内部关系,公司可以向其追偿,但不能因此把责任推给已完成付款的消费者。表见代理的规则也正是为此设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即对公司发生效力。

车主的处理建议:立即固定全部证据——加盖公章的合同与收据原件、付款凭证(现金交付的取款记录、在场证人)、门店与展台的沟通记录、销售人员的身份信息;书面向4S店发出履行或退款通知,明确"合同盖公章、款项入公司,属公司行为";同步向坦克品牌400投诉该经销商,要求厂家介入;向12315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涉案金额9.2万元已属较大,必要时直接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如公安已立案,可向办案单位提交合同与付款凭证,主张自己为善意相对人。

公章盖了、钱收了、车不给、款不退,最后说"这是我们员工的问题"。公司开门做生意,就得替自己的章和自己的场子负责。

(信息来源:车质网,投诉编号1813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