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场地租出去就万事大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查办的一起案件给出了否定答案。某科技公司作为一处工业园区的管理方,在明知承租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违法肉制品加工的情况下,不仅未履行报告或制止义务,反而继续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万余元、罚款7万元。涉事承租方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依据食品安全法,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不仅承担行政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法实践中,部分房东并非"不知情",而是出于维持租金收入等利益考量,对承租方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默契"往往被认定为放任或间接故意。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不具备排除法律责任的效力。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场所提供者应严守"两道关":出租前严格审查承租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租赁期间通过定期巡查动态掌握实际经营状况,了解其是否持续持有有效许可、是否超范围经营。

一旦发现承租方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合清理违法现场、消除安全隐患。"早报告"不仅是对社会负责,更是房东自我保护的最佳选择。行政处罚信息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对商业信誉造成长远影响。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