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一位消费者在微信上联系九江浔阳区八里湖新区沙阎路19号首府小区A15门市的升仕摩托车专卖店,询问新款摩托车的购买意向。负责人答复“总部有现货,国庆节后就能发货”,他便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元定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国庆假期结束后,负责人的说法变了:目前没货,需要等。消费者说明自己无法长时间留在九江,希望尽快发货。10月12日,对方又说总部已在生产,请耐心等待;双方把最后期限定在10月19日。到了16日,负责人再次来电,称总部生产的货里没有他所订的款式,还需要等。
消费者随即提出退款,门店拒绝,理由是“要等到下一个买家买了这辆车才能退”,而且还补了一句“不一定能退”。10月20日,他在消费保提交投诉,问题归类为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售后服务欠缺,平台审核通过并已联系企业。
这起纠纷的关键,是2000元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法律上,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是商家收钱后无法按约供货,消费者不但可以要回2000元,还可以主张再赔2000元。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通常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合同解除后原额退还。现实中的麻烦在于,微信转账往往没有备注,聊天记录里双方也未必区分这两个词。此时要看沟通内容:商家承诺了具体交期、消费者基于该承诺付款、商家到期无法供货,这些事实足以支撑“因商家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另一个被忽视的点是“等下一个买家买了再退”。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合同解除后,返还价款是商家的法定义务,与商品是否再次售出无关。把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本身就是违约。
【避坑指南】大额消费务必签书面合同,写明车型、颜色、配置、交期和违约责任,口头承诺不算数;“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不同,付款前看清单据用词,能写“订金”就别写“定金”;微信转账备注用途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尤其是商家承诺交期的语音、文字;商家逾期不发货的,书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限期退款,逾期可向12315投诉或直接起诉,主张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信息来源:消费保,投诉编号102494305,投诉时间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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