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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有难题 · 全民来帮忙 · 维权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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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 维权求助

投诉山西怀仁聚星养生阁虚假宣传诱导高额消费,非法行医,换壳经营,涉嫌传销

本人母亲在怀仁市聚星阁养生保健馆(经营者李琼英、边永生)消费。该商家以养生调理、学习手艺创业为噱头,收取培训费后主推产品,生成产品可以配合手法更好的调理身体(轻春赋,中瑶瑶浴熏蒸等产品),夸大产品理疗功效,宣传可以更加省力的调理身体疾病,以“大爱、创业翻身”洗脑诱导。 商家先后更换多家营业执照换壳经营,消费款项全部转入李琼英个人微信、银行卡,不走对公账户。轻春赋设置层级拉人消费拿提成模式,中瑶熏蒸产品原价1050元,其套餐售价高达15800元。 后续男商家因非法行医联系我调解,表示可以退款4000元。女商家持续造谣我方诈骗他们、控制当事人,造谣我方想钱想疯了,说他们手续齐全,不怕相关部门检查等。 我已向12315平台投诉,市场监管部门终止调解,未接到调解征询电话。现举报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公私账户混同、换壳经营、非法行医、涉嫌传销等违法行为,请求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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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聚星养生保健馆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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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 维权求助

以企业培训为幌子实施高额诈骗30万弟子费

您好,我被沈阳企航诈骗30万元,案件类型跟最近网传的周文强被抓的情况相同,虚构企业主体非集团资质和教育培训资质,隐瞒密训课程存在伪科学玄学,歪曲佛学道家儒家圣经等宗教内容,搞个人崇拜,唯杨大师最厉害,给杨大师磕头跪拜,死亡游戏,给我们发的灵牌位,让我们写上自己名字,每月对着牌位打坐忏悔等心灵仪式内容,严重超出企业经营培训合理预期,违背公序良俗。交30万前承诺的各种落地服务全都没有,而且不给退费,我交钱的是沈阳企航公司,30万转入的账户是沈阳企航公司总经理邹霞个人账户,从邹霞提供给法院的流水查到入账款项均是弟子30万款项及培训学习款,入账3000万左右,大量款项转出至她姨家弟弟账户近2000万及个人购买不动产消费396万多,企航创始人是周文强结拜大哥杨彦涛,都是成功学大师,可以到网上搜,视频很多,目前他们四人结拜视频在除了周以外三个人的账号和公司业务账号上已经找不见删除了,上周出事后,杨彦涛规避了很多问题,和弟子的称呼都改了,不让叫师父,叫老师或杨总,师兄师姐改为学员,等称呼,洗白企航,目前我们遭遇退费难,历时一年多经历民事到刑事,目前立案难,卡在公安有案不查,压案不立,进入死循环,两次受案两次不予立案,两次复议,两次撤销不予立案,目前第二次复议中,公安受案不查,有案不立,请帮忙维权推进案件进展,我们有充足证据材料和受害者,望报道联系,以免更多人继续上当受骗,具体事项可以详细再次沟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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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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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 维权求助

【求助曝光】我在淘宝花2.1万买“正泰足方电缆”,结果收到30平方都不到

【求助曝光】我在淘宝花2.1万买“正泰足方电缆”,结果收到30平方都不到的假货,商家用假地址、淘宝不处理、市监局也查不到人! 正文: 2026年4月15日,我在淘宝店铺“国标电缆品牌直销店”花费21300元购买“3×35+1×16平方”电力电缆。购买前与商家确认“必须足方”,商家承诺并收取高价。 收货后发现: · 实际截面不足30平方,严重缩水; · 线体及合格证标注厂家为“正泰电力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不存在,系伪造厂名、假冒产品。 发现问题后,商家拒不回复,淘宝平台投诉无果。 我通过淘宝获取商家登记地址(山东临沂),向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对方以“地址找不到”为由不予调查;我要求通过物流发货信息溯源,被告知“没有权限通过物流查找”。 同时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淘宝所在地)举报,要求督促平台提供真实经营信息,至今四个多月无实质进展。该店铺目前仍在淘宝正常经营,继续销售商品。 (证据链完整:购物记录、聊天截图、实物照片、物流单号、付款凭证、举报回执等均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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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铺 国标电缆品牌直销店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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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 维权求助

本人被云南怒江泸水市、云南怒江福贡县两地婚介联合诱骗欺诈并诈骗8万元

听说云南怒江有婚介可以介绍媳妇,于2023年11月26号,本人随父亲来到云南怒江泸水市六库镇与当地2位介绍人:和中林(泸水市起缘婚介服务部)、学大波(泸水市学大波婚介店)会面。 11月27日,介绍人和中林、学大波开车把我们带到云南怒江福贡县上帕镇(介绍人车油费、吃喝酒店费用,都是我们承担),在福贡县加入4位介绍人:和桂益(泸水市金辉婚缘婚介店)与其同伴,花四堆(福贡有缘婚介店)与其同伴,这6位介绍人都是合伙关系。 因为介绍之前介绍人就承诺过我们介绍未婚未孕,不抽烟不喝酒、朴实的女生的要求。但是接下来介绍人为了骗得我们的信任和介绍费,介绍人联合女生叶娜一家虚假承诺,多次连环诱骗欺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诱骗的方式将抽烟喝酒的叶娜介绍给我们并对我们实施婚骗(后来才知道叶娜和她闺蜜一直都有长期抽烟喝酒的习惯,和在酒吧做夜场陪酒的情况;叶娜和她闺蜜一起做过违法的事情,被警察抓去过,手机号被冻结),我们当时上当受骗就答应了他们的介绍。最后商量好彩礼加介绍费一共39万,给了叶娜本人1万元现金见面费,根据介绍人要求转账给叶娜父亲彩礼30万。介绍人要求转给他自己8万,我们就质疑(因为之前有电话联系说介绍费6万),介绍人就谎称另外2万是给叶娜父母的(实际是占为已有,我们又被介绍人又多诈骗去了2万)。 12月1号下午6点,我们带叶娜到达我们安徽家里,我们好吃好喝待她,带她去镇上玩,给她买了很多吃的喝的,水果零食饮料都是剥好了喂她,不用她做任何家务,期间她也一直穿着外裤长裤睡觉不让我碰她。12月3号带她去镇上玩后她买了烟酒,开始在我家抽烟喝酒(她之前谎称自己不抽烟都是介绍人指使让她骗我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我们的信任后达成协议,再骗取高额介绍费),既然叶娜已经来我家了我们也就不在意她抽烟喝酒了。 但在我家就待了3天后,12月5号中午,叶娜突然就以各种借口理由称自己不干了要立马回云南。由于当时事情突然,叶娜要走我们也不能强求,就想着叶娜父亲把彩礼钱退给我们。但当时一开始介绍人却多次联合连环谎骗我们称打电话问过叶娜本人称叶娜没有说要回去,就反过来诬赖说是我们不愿的,以30万彩礼一分钱都别想退来威胁恐吓我们;后面经过多次理论,介绍人又说叶娜父亲称他现在没钱退彩礼(6天前才收了我们的彩礼却说没钱,作为普通家庭不可能6天时间内把30万拿去用了,介绍人和叶娜父亲又糊弄恐吓骗我们,前面还一起说信基督教不骗人),就是骗走了彩礼不想退只想着让他女儿回去,叶娜本人也不愿退钱;又经过我们多次讨要,他们又开始无中生有、多次恶意诬赖我有生理缺陷拒不退钱(叶娜一直穿着外裤长裤睡觉碰都没让我碰),接着介绍人和中林还声称一年内给安徽省马鞍山市介绍好几个都是男方有生理缺陷,最后每家几十万都没有退回,并且其长年合伙的介绍人学大波还说做婚介已经有20多年了。但是因为叶娜在我家没能脱身,僵持了两天叶娜父亲把彩礼钱退给我们了。最后介绍人眼看诱骗诈骗我们介绍费的事情即将败露,介绍人又多次以叶娜要自杀的话来威胁恐吓我们,我们受到了介绍人多次威胁恐吓就让叶娜回去了。 12月8号,我们把叶娜送上飞机让她回家了。同一天她的闺蜜也通过他们介绍人来安徽省马鞍山市男方家里,闺蜜在男方家待了几天后也跑回云南了,而且闺蜜在这仅十几天前刚从另一安徽省马鞍山市男方家跑路并且还得到男方部分彩礼钱(我们有相关证据)。说明云南介绍人利用当地女生连续多次以婚介名义行骗,事后女方再找理由跑路,介绍人可以循环利用多次骗取高额介绍费。叶娜和她闺蜜都是同样的介绍人同样的套路。最终目的就是专门诱骗诈骗高额介绍费。 后来我们还发现,叶娜从我家回去227天(32周+3天)就生了孩子。叶娜从一开始的伪装,和介绍人联合诱骗欺诈骗走了我们的血汗钱后来我家一直不让碰,抽烟喝酒本性暴露,仅3天就找各种借口理由跑路,转身回家227天就生了孩子,这个孩子是从我家回去立马无缝衔接就怀孕并且早产一个多月?还是没来我家就已经怀孕多日的足月产?这明摆是事先就预谋好的一场骗局,从头到尾都在诱骗欺诈,专门诱骗高额介绍费。 2025年7月,其中多次联合连环诱骗欺诈,并诈骗我们血汗钱的介绍人和中林及其名下的泸水市起缘婚介服务部被他人起诉。并且其疑似与在越南的婚介有生意上的往来,有非法进行涉外婚介的嫌疑;与其他婚介合伙长年以私人账号收费的行为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长年涉嫌无证非法经营婚介业务。 据我所知,被他们介绍人骗钱的已经有很多家,其中一位受害者向我透露自己被诈骗6万元以上,并透露当时还骗了很多男方家庭介绍费。这已经不是个案,涉案金额可能巨大,本人恳请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介入调查,打击跨省婚骗行为整治婚介行业乱象,帮忙追回我们被婚骗团伙联合诱骗诈骗去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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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学大波婚介店 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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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 维权求助

本人被云南怒江泸水市、云南怒江福贡县两地婚介联合诱骗欺诈并诈骗8万元

听说云南怒江有婚介可以介绍媳妇,于2023年11月26号,本人随父亲来到云南怒江泸水市六库镇与当地2位介绍人:和中林(泸水市起缘婚介服务部)、学大波(泸水市学大波婚介店)会面。 11月27日,介绍人和中林、学大波开车把我们带到云南怒江福贡县上帕镇(介绍人车油费、吃喝酒店费用,都是我们承担),在福贡县加入4位介绍人:和桂益(泸水市金辉婚缘婚介店)与其同伴,花四堆(福贡有缘婚介店)与其同伴,这6位介绍人都是合伙关系。 因为介绍之前介绍人就承诺过我们介绍未婚未孕,不抽烟不喝酒、朴实的女生的要求。但是接下来介绍人为了骗得我们的信任和介绍费,介绍人联合女生叶娜一家虚假承诺,多次连环诱骗欺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诱骗的方式将抽烟喝酒的叶娜介绍给我们并对我们实施婚骗(后来才知道叶娜和她闺蜜一直都有长期抽烟喝酒的习惯,和在酒吧做夜场陪酒的情况;叶娜和她闺蜜一起做过违法的事情,被警察抓去过,手机号被冻结),我们当时上当受骗就答应了他们的介绍。最后商量好彩礼加介绍费一共39万,给了叶娜本人1万元现金见面费,根据介绍人要求转账给叶娜父亲彩礼30万。介绍人要求转给他自己8万,我们就质疑(因为之前有电话联系说介绍费6万),介绍人就谎称另外2万是给叶娜父母的(实际是占为已有,我们又被介绍人又多诈骗去了2万)。 12月1号下午6点,我们带叶娜到达我们安徽家里,我们好吃好喝待她,带她去镇上玩,给她买了很多吃的喝的,水果零食饮料都是剥好了喂她,不用她做任何家务,期间她也一直穿着外裤长裤睡觉不让我碰她。12月3号带她去镇上玩后她买了烟酒,开始在我家抽烟喝酒(她之前谎称自己不抽烟都是介绍人指使让她骗我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我们的信任后达成协议,再骗取高额介绍费),既然叶娜已经来我家了我们也就不在意她抽烟喝酒了。 但在我家就待了3天后,12月5号中午,叶娜突然就以各种借口理由称自己不干了要立马回云南。由于当时事情突然,叶娜要走我们也不能强求,就想着叶娜父亲把彩礼钱退给我们。但当时一开始介绍人却多次联合连环谎骗我们称打电话问过叶娜本人称叶娜没有说要回去,就反过来诬赖说是我们不愿的,以30万彩礼一分钱都别想退来威胁恐吓我们;后面经过多次理论,介绍人又说叶娜父亲称他现在没钱退彩礼(6天前才收了我们的彩礼却说没钱,作为普通家庭不可能6天时间内把30万拿去用了,介绍人和叶娜父亲又糊弄恐吓骗我们,前面还一起说信基督教不骗人),就是骗走了彩礼不想退只想着让他女儿回去,叶娜本人也不愿退钱;又经过我们多次讨要,他们又开始无中生有、多次恶意诬赖我有生理缺陷拒不退钱(叶娜一直穿着外裤长裤睡觉碰都没让我碰),接着介绍人和中林还声称一年内给安徽省马鞍山市介绍好几个都是男方有生理缺陷,最后每家几十万都没有退回,并且其长年合伙的介绍人学大波还说做婚介已经有20多年了。但是因为叶娜在我家没能脱身,僵持了两天叶娜父亲把彩礼钱退给我们了。最后介绍人眼看诱骗诈骗我们介绍费的事情即将败露,介绍人又多次以叶娜要自杀的话来威胁恐吓我们,我们受到了介绍人多次威胁恐吓就让叶娜回去了。 12月8号,我们把叶娜送上飞机让她回家了。同一天她的闺蜜也通过他们介绍人来安徽省马鞍山市男方家里,闺蜜在男方家待了几天后也跑回云南了,而且闺蜜在这仅十几天前刚从另一安徽省马鞍山市男方家跑路并且还得到男方部分彩礼钱(我们有相关证据)。说明云南介绍人利用当地女生连续多次以婚介名义行骗,事后女方再找理由跑路,介绍人可以循环利用多次骗取高额介绍费。叶娜和她闺蜜都是同样的介绍人同样的套路。最终目的就是专门诱骗诈骗高额介绍费。 后来我们还发现,叶娜从我家回去227天(32周+3天)就生了孩子。叶娜从一开始的伪装,和介绍人联合诱骗欺诈骗走了我们的血汗钱后来我家一直不让碰,抽烟喝酒本性暴露,仅3天就找各种借口理由跑路,转身回家227天就生了孩子,这个孩子是从我家回去立马无缝衔接就怀孕并且早产一个多月?还是没来我家就已经怀孕多日的足月产?这明摆是事先就预谋好的一场骗局,从头到尾都在诱骗欺诈,专门诱骗高额介绍费。 2025年7月,其中多次联合连环诱骗欺诈,并诈骗我们血汗钱的介绍人和中林及其名下的泸水市起缘婚介服务部被他人起诉。并且其疑似与在越南的婚介有生意上的往来,有非法进行涉外婚介的嫌疑;与其他婚介合伙长年以私人账号收费的行为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长年涉嫌无证非法经营婚介业务。 据我所知,被他们介绍人骗钱的已经有很多家,其中一位受害者向我透露自己被诈骗6万元以上,并透露当时还骗了很多男方家庭介绍费。这已经不是个案,涉案金额可能巨大,本人恳请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介入调查,打击跨省婚骗行为整治婚介行业乱象,帮忙追回我们被婚骗团伙联合诱骗诈骗去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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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7 · 维权求助

举报拼多多商家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

网络店铺名称: 拼多多平台“华夏养生阁二店” 涉事商品: “五积散” 实际发货地址: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康美中药城2期 发货快递:中通快递 快递单号:78598757969419 事实理由 本人于2026年4月23日在“开封市祥符区俞梅食品店”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华夏养生阁二店”购买了中药饮片“五积散”,收货后发现产品包装无生产厂家、厂址,药品生产批号。经查,该商家长期从事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进行违法医疗宣传及标签造假的严重违法行为。其行为已对公众健康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破坏药品市场秩序,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违法事实概述 该商户利用“个体工商户”和“食品店”的合法外衣,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含有法定毒性中药材“半夏/法半夏”的固定处方产品,伪装成“初级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通过网络平台大规模销售。其在商品页面公然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头晕、气血不足、胸胀”等疾病的功效,已完全具备药品属性和经营实质,其行为已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二、 详细违法事实与证据分析 1. 【核心违法】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主体资格非法 ◦ 事实:该商户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名称明确为“食品店”。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绝不包括“药品零售”。 ◦ 行为:其销售的产品“五积散”是含有“半夏”或“法半夏”的固定组方,并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进行宣传和使用指导。 ◦ 定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物质。该商户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是根本性的主体违法。 2. 【核心违法】销售按假药论处的产品,危害性极大 ◦ 产品属性虚假:产品实物标注为“初级农产品”,商品参数标注为“食用农产品”,但实际是按固定处方(如“五积散”方)配制、含有法定药材“半夏/法半夏”的制品。“法半夏”是经过炮制的中药饮片,属于药品范畴,绝非初级农产品。 ◦ 产品信息缺失:该产品内外包装及链接信息中,均无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无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厂址、无药品生产批号、无产品标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 ◦ 假药定性: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 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该产品以“农产品”冒充具有治疗功能的药品,是直接假药。 ▪ 第(四)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该产品无任何药品合法身份,按假药论处。 ◦ 毒性药材风险:半夏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收载品种。商家在不具备任何药品生产经营资质、无医师药师指导的情况下,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含半夏的处方,存在巨大的用药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消费者中毒或其他健康损害。 3. 【欺诈宣传】进行虚假、违法的疾病治疗功效宣传 ◦ 事实:在商品详情页中,商家以图文形式明确宣称该产品适用于“经常头晕、气血不足、胸胀难忍、烦躁不安、面色焦黄”等具体疾病症状,并详细描述“使用方法”。 ◦ 违法:该行为直接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其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和欺诈,严重误导消费者。 4. 【标签造假】虚构生产信息,隐瞒真实来源 ◦ 产地隐瞒:商家登记在河南开封,但实际发货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康美中药城2期”(全国知名中药材市场)。这涉嫌隐瞒真实生产/分装地址,逃避产地监管,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经营欺诈。 ◦ 信息矛盾:实物包装标注配料为“半夏”,而销售链接页面标注为“法半夏”,同一产品信息前后不一,管理混乱,进一步证明其生产销售活动极不规范。 5. 【规模巨大】违法销售额大,社会危害广泛 ◦ 涉事“五积散”商品链接显示“已拼3101副”,店铺总销量高达“2.5万件”。这表明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销售规模大,已造成广泛的危害后果。 鉴于该商户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危害面广,恳请监管部门依法对“开封市祥符区俞梅食品店”予以立案,对其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虚假宣传、标签造假等违法行为进行彻查。责令该商户立即召回已售出的所有违法产品,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危害后果),请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生产、销售假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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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 维权求助

举报快手商家亳州市林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食品、虚假宣传及非法添加

举报快手商家亳州市林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食品、虚假宣传及非法添加 一、 被举报主体信息 • 企业名称:亳州市林泰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EUMQ4U1Q • 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花东路南、文采路东、亳城路西圣桦亳州幸福城(东湖天玺)21#、22# 楼22#楼215号 • 线上店铺:快手平台“通滋堂林泰专卖店” 事实理由 本人于2026年5月5日在快手平台“通滋堂林泰专卖店”店铺购买了商品“五行通脉散”,经查,发现该商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一) 核心违法事实:以“初级农产品”之名,行“无证生产深加工食品”之实 1. 资质与行为严重不符: ◦ 商家资质: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为“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和销售,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 ◦ 实际行为:被举报人销售名为“五行通脉散”的产品,由三七、葛根、丹参、川芎、血塞通五种粉末组成。其在商品销售链接中明确宣传“破壁打粉”工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破壁”属于典型的食品深加工工艺,彻底改变了原材料的物理形态和性质。 ◦ 违法定性:从事“破壁打粉”及后续的精确配比、混合分装行为,已完全超出“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范畴,属于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环节。被举报人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操作,已构成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2. 虚假标注与消费欺诈: ◦ 商家宣称:一方面在销售链接中宣传“破壁打粉”(深加工),另一方面却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初级农产品”。 ◦ 矛盾与欺诈:这两种表述自相矛盾。“初级农产品”指仅经简单物理处理、未改变基本自然性状的产品。而“破壁打粉”是明确的深加工。商家此举是为了规避国家对食品生产的严格监管(如SC认证、洁净车间、出厂检验等),同时以“农产品”名义降低平台审核门槛,误导消费者。此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二) 核心违法事实:涉嫌非法添加药品,危害消费者健康 1. 非法添加事实:被举报人销售的五种粉末中,三七、丹参、川芎均未列入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即“药食同源”目录),在法律上属于中药材(药品)。 2. 以食品形式销售药品:被举报人不仅销售这些非食源性中药材粉末,还通过随包裹的“使用说明书”及客服指导,明确要求消费者将五种粉末混合搅拌均匀后每日服用,并给出了类似“药方”的用量(如“前两周每天1勺,之后每天2勺”)和详细的禁忌人群(如孕妇、经期女性、心脏术后患者等)。 3. 违法定性与风险: ◦ 若将其定义为“食品”,则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添加。 ◦ 若将其定义为“药品”进行功效宣传,则被举报人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生产假药。 ◦ 健康风险:三七、丹参等具有活血化瘀功效,消费者在无医师指导下自行混合服用,极易与自身服用的其他药物(如抗凝药)产生相互作用,导致出血等严重健康风险。 (三) 违法规模与社会危害 • 销售数据:该产品以 129元/5罐 的价格组合销售,页面显示已售 1.1万罐(约 2200单),估算销售额已达28.38万元。 • 危害范围:上述违法行为已影响超过两千名消费者,其销售的无证、非法添加产品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非法获利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鉴于其涉案金额巨大、行为性质恶劣,已涉嫌刑事犯罪,恳请监管部门严格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销售,在全网平台下架该违规产品,并公告召回已售产品,并对该商家予以顶格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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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 维权求助

反诈老任打假LG化学的吉速星牌甲磺酸吉米沙星片涉嫌劣药

反诈老任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30 日在购买吉速星牌甲磺酸吉米沙星片 320mg*3 片/盒(产品批号 FAT24504,国药准字 HJ20170326)各一盒;该药品包装标示上市许可人及生产企业为LG Chem, Ltd.(LG 化学),药品说明书标示境内联系人为北京郎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扫描药品追溯码显示该药品境内责任人为山东青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查询备案信息显示该药品国家药监局备案境内责任人为山东化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网络公开信息查询,乐金化学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为 LG 化学在华全资子公司及授权的中国地区总部和责任主体。 涉案药品涉嫌违法。 1、境内责任人信息披露不完整,药品说明书【境内联系人】仅标注名称、地址、电话,未明确其为境内责任人,未披露与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未说明代理权限范围。 2、儿童用药警示缺失,药品说明书【儿童用药】仅表述“尚未建立安全性与有效性”,未按喹诺酮类药品统一强制标准标注18岁以下禁用或避免使用,警示不足可能危及用药安全。 3、药品备案信息、追溯信息、说明书信息不一致,存在矛盾,不符合上市药品法定标准。 涉案药品涉嫌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履行持有人义务,与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说明书应当注明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法定内容;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为劣药。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第七十二条,相应情形无需药品检验,可直接认定为劣药。 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 24 号)第十条:说明书应当列出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十一条:【禁忌】项应当列出禁止使用人群;第十四条:【注意事项】应当列出必须注意的安全问题。 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5、《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第137号公告)第二条:境内责任人系履行上市后义务、与境外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内法人;第七条: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在说明书中列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喹诺酮类禁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可致幼年动物关节软骨损伤(属于国家标准)。 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 年版)》:18 岁以下未成年患者避免使用喹诺酮类药物。 8、国家药监局对全身用喹诺酮类药品统一说明书警示强制要求。 案涉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安全标准,依法应按照劣药论处,乐金化学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药品在华品牌及责任主体,未履行信息管控、质量审核义务,放任劣药流入市场,已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一)买到的消费者可以请求退款并要求惩罚性赔偿。特别提示:特定药品应尤其注意对不满18岁的儿童和青少年负责。 (二)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召回已经销售的药品,并接受处罚。 (三)该公司可能构成《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依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发释[2022]1号)追究刑事责任。 LG化学作为全球知名的韩国企业,请对中国不满18岁的儿童和青少年负责。请向中国消费者负责。目前电商平台还有大量该药品在售,涉案金额早已超过数百万元,远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金额,且仍在售,请有买到的消费者或者医院开具此药品的消费者一定小心使用。 反诈老任将对此情形抗争到底,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誓要为中国的青少年儿童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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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化学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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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 维权求助

举报东海县致良知百货商行涉嫌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及非法买卖管制易毒制品

被举报对象基本信息 • 涉嫌违法主体: 东海县致良知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 网络店铺名称: 拼多多店铺 四时五行养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2MAKB7WDT93 •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299号晶御中央2-106铺 事实理由 本人于2026年5月7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四时五行养生”店铺购买了名为“葛根汤”的产品。经核查,该商家以“初级农产品”为幌子,实则大规模无证销售具有明确治疗功效的中药方剂,且含有国家严格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鉴于其行为恶劣、销量巨大,已严重危及公众健康与社会安全。 1. 涉案产品销量巨大,情节严重 该链接商品页面明确显示“已抢3086付”。商家利用网络平台的广泛传播性,长期、大量地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未经审批的“药品”,销量巨大,主观恶意明显。 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涉嫌销售假药 • 事实: 商家将产品包装标注为“初级农产品”,却在包装及详情页中明示“加生姜3片...煮20分钟...一日三次”等具体的中药煎煮与服用方法。 • 定性: 此行为属于典型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该行为应按假药论处。 3. 无证经营药品,严重违反行政法规 • 事实: 该店铺经营主体为普通百货个体户,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 • 定性: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惩。 4. 涉嫌非法经营及贩卖国家管制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黄) • 事实: 涉案产品配料表中赫然标有“青龙”。在中医经方体系中,“青龙”即麻黄的专属别名。 • 定性: 麻黄含有麻黄碱,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商家作为无资质的个人工商户,非法买卖麻黄,已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 漠视生命安全,销售“三无”产品 该产品包装上缺失生产厂家、厂址、药品批准文号、合格证明等关键信息。消费者若将其作为“药”服用,因缺乏专业指导和质量把控,极易引发麻黄碱中毒、心律失常等严重后果。 三、 专业佐证:涉案产品实为经典处方药 为了证明该商家销售的绝非普通“农产品”,而是具有明确医疗属性的处方药,特引用中医经典佐证: • 方剂出处: 涉案产品“葛根汤”源自东汉张仲景所著《伤寒论·太阳病篇》第三十二条:“太阳病,项背强几几,无汗恶风,葛根汤主之。” • 原方处方: 葛根四两,麻黄三两(去节),桂枝二两(去皮),芍药二两,甘草二两(炙),生姜三两(切),大枣十二枚(擘)。 • 功能主治: 发汗解表,升津舒筋。主治外感风寒表实,项背强痛,无汗恶风等症。 • 结论: 该产品完全照搬了《伤寒论》的组方与用量。商家在商品宣传中也明确标注“倪海厦推荐”、“经典药方正品”,这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药品,而非供人食用的农副产品。 四、麻黄的法律地位与监管属性 商家将含有麻黄的产品标注为“初级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此说法在法律和监管层面完全不成立,构成双重违法: • 事实: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即“药食同源”目录),麻黄从未被列入其中。这意味着,麻黄在法律上仅被认定为“药品”,而绝非可以随意作为普通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进行生产经营的原料。 • 定性: 商家将含有严格管制药材麻黄的产品,伪装成可供日常食用的“农产品”进行销售,不仅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也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强制性规定。这进一步坐实了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本质。 五、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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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致良知百货商行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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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 维权求助

国网河北公司 国网石家庄公司 监管不力 云卓车电驿站非法吸纳公众存款

裕华区东二环塔北路西行路北,有一个规模很大的国网充电站,里面有一个很大很大的车电驿站,其实际名称叫云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这里打着为服务充电客户的幌子,可私下里做着非吸的勾当,他们非法吸收了我一万元储值存款,说按时按点给我发放充电包,可我半年多来,数次讨要,直到今天发稿这都26年5月中旬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给我支付,在此期间我讨要过90余次,我有完整的讨要截图,打微信电话没一次接过!有网友说我活该,爱贪小便宜,我只能说我用亲身经历给广大网友上了一堂生动的避坑大课,也值了! 国网河北公司和国网石家庄公司,对合作企业的监管严重缺位,乱象丛生无人整治,作为日益增多的新能源车主,日常充电本是刚需,可如今国网合作的第三方充电企业乱象频发,而国家电网作为供电主体、重要监管,却长期监管不力,放任不管,让广大车主频频踩坑,消费陷阱越来越多,实在令人心寒。这种监管不到位的行为,严重透支了国企的公信力。 更离谱的是由于国网河北公司监管不力,导致这个车电驿站云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吸纳公众存款,这个公司集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于一身,直接助其参与无金融资质,线上线下公开宣传,让车主大额预存储值,承诺返利,面向大量不特定车主收钱,而且长期不给车主充值及退余额,已经构成了非吸犯罪的要素。 在此呼吁已经在国网塔北路车电驿站充值的车友联合起来去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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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电驿站云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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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 维权求助

关于腾讯微信伪专家私域直播养生课骗局举报

举报违规如下: -有很多微商微信群,在群中发送H5 链接, 诱导用户跳转至违规直播间。 -链接无公开入口, 直播结束立即销毁, 形成报警警方也难以取证的闭环。 -有的发的小程序已被认定违规暂停服务, 但是却可以在群里继续反复发。 - 直播间虚假夸大保健品药品里的某种成分,这种成分包治百病(高血压, 高血脂,高血糖, 心脏病, 脂肪肝, 各种结节息肉囊肿等)。 - 宣传的都是非常荒谬的伪医学知识, 例如简单粗暴地把所有的病的病因都归类为血管垃圾,要固精养血。 且各种恐吓, 说结节囊肿不治的话, 就会癌前病变,最终变成癌。 - 群主自称是国药集团, 李时珍集团,胡维勤的弟子。并且说是习近平主席在大力推进这些药。 - 直播课都是包装出来的伪专家,谎称中医世家传人,宫廷秘方传人,各种虚构协会头衔,并没有医生执照。有的只是健康管理师或者营养师证书。这些人是没有资格录医学科普节目的, 更没有资格带货售卖OTC 甲类处方药。 看相关报道有12600 个这种违规视频,相关企业4000 家。 列举如下: 1) 御君方明医有话说杜丁 2)大医至简张艳春 3)健康心说孙鹏 4) 御灵九霄李炎 5) 夕阳好时光/生命之河刘文彬 6) 自救与希望李丽 6) 健康最重要张磊“”张博士“ 节目名称可变, 但是人名不会变。 - 收到的保健品没有小蓝帽,在药品监管局官官网上查不到,都是膳食产品。 - 价格非常昂贵。 - 采用顺丰货到付款的方式, 钱款直接打给顺丰快递员, 再由顺丰快递员转到售卖者的账户。完美地屏蔽了反诈网站。 而且这种私域带货模式普通人非常难获取需要的投诉材料 1) 销售商家主体—由于都是微信群, 所以无法查取他们的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字。 2)由于拿不到销售商家的营业执照上名字,或者找到的名字在工商局没有记录(如重庆润天医药公司)所以12315 都不会受理。 只能向12315平台投诉生产厂家, 结果拒绝受理理由是该生产厂家不销售给个人。 我父亲已经80岁了, 本来生活圈极其简单, 根本接触不到这么多违规公司。 由于腾讯微信的私域直播监管不力, 造成了我父亲接触到了多达二十几个这样的微信群。并在上面购买了50多种虚假保健品和甲类处方药, 金额约30万至40万。且还在持续购买中。民警上门来做反诈宣传也无效。 腾讯微信群为这些公司提供了一个非常完美的平台和桥梁, 使无数老人接触到了这些诈骗公司, 并被骗去了毕生的积蓄。 可是腾讯微信本身没有专业的医生团队, 我认为他没有能力在短时间内去甄别这么多直播和绑定的企业。 建议关停这种伪专家直播视频,停止保健品OTC药品微商私域销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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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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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 维权求助

快手商家枞阳县耀民白荡食品专营店冒用许可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虚假宣传

被举报人:枞阳县耀民白荡大闸蟹销售有限公司 快手店铺名称:枞阳县耀民白荡食品专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72634241B 法定代表人:朱耀民 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湖滨路 快手店铺ID:5110993585 事实理由 举报人于2026年4月4日在快手平台被举报人店铺购买了“四宝粉”商品。 收到商品后,举报人发现为四罐独立包装的中药材粉末,标签分别为:丹参粉、天麻粉、西洋参粉、三七粉。包装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蓝帽子),无药品批准文号。 被举报人店铺客服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要求举报人:“收到货后将四宝粉混合,每天一次每次一勺用温水冲服即可”,并回复“高血压多久能见效——2~3个月”。 被举报人在商品详情页冒用“安徽常富国药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4160330631)。 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仅限保健食品使用的药品(三七、丹参) · 事实:涉案商品含三七粉、丹参粉。根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三七、丹参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属于药食同源目录。国家卫健委2023年第9号公告仅将西洋参、天麻纳入药食同源,未包含三七、丹参。 ·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 结论:被举报人将三七、丹参作为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虚假宣传治疗功效 · 事实:客服要求混合服用,明确承诺治疗高血压“2-3个月见效”。 ·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 结论:被举报人将普通食品冒充治疗高血压的药品,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无证经营药品 · 事实:被举报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处方”(混合要求)及“用法用量”。 ·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 结论:涉嫌非法经营药品。 (四)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号 · 事实:冒用安徽常富国药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 涉案金额巨大,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 涉案商品已售1.3万余罐,按每4罐119元计算,违法经营额约为38.7万元(1.3万罐 ÷ 4 × 119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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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耀民白荡大闸蟹销售有限公司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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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 维权求助

举报快手商家著珍堂亳州专卖店销售非食品原料食品涉嫌非法添加

一、被举报人信息 · 店铺名称:著珍堂亳州专卖店(快手平台) ·快手店铺ID:330915762 · 销售主体:亳州市著珍堂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EKA2WY2B 法定代表人:唐金广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魏武大道东工业路南68号 · 包装标示企业:亳州支珍堂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D56WGR8A 法定代表人:于艳玲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工业路路南二期0栋22号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标示企业:安徽博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证编号:SC11434160335028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银谷路1169号1号楼 二、事实与理由 · 举报人购买情况:于2026年4月1日通过快手商家著珍堂亳州专卖店购买了六宝通脉粉。 · 产品实物:包含独立包装的西洋参粉、丹参粉、川芎粉、三七粉、血塞通粉、葛根粉,并附带说明书要求“六种中药材混合一起搅拌均匀食用” · 包装标注:“初级农产品”“代客磨粉”;标签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34160335028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1. 在普通食品/初级农产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1)涉案成分的法律定性 三七属于药品(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在药食同源目录 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 丹参属于药品(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在药食同源目录 同上 川芎属于药品(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在药食同源目录 同上 血塞通属于药品(三七总皂苷,国药准字号处方药), 国家药监局药品批准信息 (2)产品实质为预包装食品,非初级农产品 涉案产品将多种中药材粉末独立包装,并附说明书要求混合食用,已构成预包装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初级农产品”名义销售,属于典型的规避监管行为。 (3)血塞通为处方药,严禁添加 血塞通(三七总皂苷)为国药准字号处方药(如国药准字Z20093021),用于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将处方药成分添加至普通食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结论:被举报人将三七、丹参、川芎、血塞通等药品成分加入普通食品(或以初级农产品名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构成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 2. 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标签信息虚假,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产品包装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1434160335028 属于“安徽博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经查询该许可证的许可明细,其获证分类为:饮料、方便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不包含任何“粉”类产品(如三七粉、丹参粉、川芎粉、血塞通粉等)。 · 实际包装商“亳州支珍堂药业有限公司”为药品批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D56WGR8A),经查询其经营范围不包含食品生产,亦无食品生产许可证。 · 销售方“亳州市著珍堂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5月13日,注册资本10万元,国标行业为“其他未列明批发业”,无任何食品生产资质。 综上,被举报人擅自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且标注的许可证范围与实际产品严重不符,构成标签虚假标注和冒用生产许可证。 3. 未依法标注禁忌人群及风险提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 产品背面虽有小字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孕妇、对本品过敏者不宜食用”,但未醒目提示。 · 更严重的是,丹参、三七均具有抗凝血作用,与阿司匹林、华法林等抗凝药物同用会显著增加出血风险。孕妇禁用。产品未标注上述药物相互作用风险及孕妇禁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依据GB 7718,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并标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相关信息。被举报人未尽到提示义务。 4. 利用“代客磨粉”规避监管,实质为预包装食品生产 · 产品包装明确标注“代客磨粉”,试图以“加工服务”名义逃避食品生产许可要求。 · 但产品以独立小包装形式出售,不同药材粉末分别包装并组合销售,且附统一说明书要求混合食用,完全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仅销售初级农产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涉案产品已超出初级农产品范畴。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社会危害巨大,存在安全隐患 ·该产品单价198元,共售出151单,销售额近3万元·该产品已售出151件,按每件100g计算,已流入市场约15.1公斤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丹参、三七具有抗凝血作用,长期服用存在健康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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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 维权求助

举报快手商家畅舒挺北极光专卖店销售违法食品涉嫌非法添加并虚假宣传医疗功效

举报快手商家畅舒挺北极光专卖店(东莞市北极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违法食品涉嫌非法添加并虚假宣传医疗功效 一、被举报对象信息 · 店铺名称:畅舒挺北极光专卖店(快手平台) ·快手店铺ID:2149017792 · 实际经营主体:东莞市北极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8FDU2C ·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大水塘巷13号304室 · 法定代表人:王少杰 · 关联分装企业:亳州国屿堂药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ETWQ389Q · 注册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沙土行政村孙园自然村20号 · 实际经营地址:亳州市高新区北京城房滨江6号2栋1单元1001 · 法定代表人:王永玲 二、举报事项 本人于2026年3月30日通过快手平台“畅舒挺北极光专卖店”购买了 “【尧哥专属】畅舒挺精选六宝粉” 的产品。主播销售时宣传高压高糖高脂,小管管堵的不通的人可以用,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为六种中药材粉末的组合套装(含:三七粉、西洋参粉、丹参粉、天麻粉、川芎粉、葛根粉,各100克,独立分装后组合销售),产品包装标注初级农产品。 销售数据:单价 198元/件,商品页面显示 “已售743件”,累计销售额至少 147,114元。 经查,该产品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行为: 1. 违法使用非食品原料(三七、丹参、川芎不得用于普通食品); 2. 违规以“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名义规避食品监管; 3.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 4. 分装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涉嫌无证生产。 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产品成分违法:三七、丹参、川芎不得用于普通食品 事实: 该产品包含三七粉、丹参粉、川芎粉。根据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三七、丹参、川芎均列入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 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依据法律规定,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亦 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答复(2022年6月14日,主题:三七、西洋参、丹参能否作为农产品销售)明确指出: “三七、西洋参、丹参三种药材是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因此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也不能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制作成食品经营。” · 同法理适用于川芎(同样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违规结论:被举报人将三七、丹参、川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加工成粉末组合销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及销售形式违法:不能以“食用农产品”名义规避监管 事实: · 产品包装标注“初级农产品”,店铺链接标注“食用农产品”。 · 产品为粉碎后的粉末,且六种独立包装组合销售,已改变中药材的基本自然性状。 · 客服聊天记录明确指导消费者: “六宝粉使用方法:早饭后1小时作用,每种各取1平勺(1克左右)放入杯中加温开水搅拌均匀即可饮用。” 该指导行为证明产品实质是需混合冲服的组合式预包装食品,而非独立分装的初级农产品。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口径:“几种药食物质原料分装一起,已经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加工不得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粉碎成粉末已改变自然性状,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违规结论:被举报人以“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名义销售实际为预包装食品的产品,规避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监管,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取得许可)。 (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 事实: · 主播“尧哥”在直播间宣传产品适用于 “高压高糖高脂,小管管堵的不通的人” (即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血管堵塞人群)。 · 消费者询问“高血脂多久喝能见效”,客服回复“这个看自身情况哦亲亲”、“每个人的身体情况不一样亲亲”,未予否认功效,实质上暗示产品对高血脂有治疗或改善作用。 违规结论:被举报人对普通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四)分装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涉嫌无证生产 事实: · 分装企业“亳州国屿堂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1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8月19日,经营范围未明示食品生产许可。 · 该企业将中药材粉碎、分装为100克/瓶的预包装产品,属于食品生产行为。以“初级农产品”名义规避许可,涉嫌无证生产食品。 违规结论:分装企业未取得SC证而从事食品分装生产,被举报人作为销售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双方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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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 维权求助

举报快手商家“白鹭为往圣继绝学”伪造许可证虚假宣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举报快手商家“白鹭为往圣继绝学”(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润锦佳食品铺(个体工商户))涉嫌伪造许可证、虚假宣传、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 被举报方信息 销售方(快手店铺经营者) · 企业名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润锦佳食品铺(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9030MAK2YBQX6R · 经营者: 孙梦楠 ·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三坪农场瑞坪街91号二层3102号 · 经营平台: 快手 · 店铺名称: 白鹭为往圣继绝学 · 快手账号/ID: 4751925553 · 企业名称: 亳州市紫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0734160209426 · 住所/生产地址: 安徽省亳州市谯东镇车埠口行政村后竹园村 · 法定代表人: 张亚军 · 实际发货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药材市场(具体:关六街道螺蛳湾药材市场) · 实际生产/销售窝点: 昆明螺蛳湾药材市场内 事实理由 举报人于2026年4月1日在快手平台“白鹭为往圣继绝学”店铺购买了商品“五宝粉”,订单号:2609101684778210。收货后发现以下严重违法问题。 具体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一:以“初级农产品”名义销售不得作为食用农产品的物品 · 产品实物包装标注为“初级农产品”,配料中含有三七、丹参。 ·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三七、丹参均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答复明确: “三七、西洋参、丹参三种药材……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也不能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制作成食品经营。” 违反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 违法事实二:普通食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店铺客服明确指导:“活血化瘀,预防心脑血管堵塞”。 · 商品宣传及使用指导中反复出现医疗功效暗示。 违反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禁止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违法事实三: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厂名厂址 · 快手商品链接“商品参数”中明确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4160209426,持证方为“亳州市紫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然而,产品实物包装却标注为“初级农产品”,未按预包装食品要求标注生产者、许可证号等信息。 · 快递单显示实际发货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发货人为“白鹭”,与持证方安徽亳州相距约2000公里,证明该产品并非由紫迪公司生产,该SC编号系冒用。 违反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不得转让、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标签不得虚假)。 违法事实四:实际生产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无证生产) · 产品从云南昆明螺蛳湾药材市场发货,实际生产加工地点在昆明。 · 经查询,发货方“白鹭”及该地址并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许可证。 · 该产品生产加工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违反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违法事实六:规模化违法经营,社会危害性较大 · 快手平台页面显示该商品已售210单,按每单195元计算,累计销售额约40,950元。 · 这意味着至少有210名消费者购买了该违法产品,并按照客服指导长期服用。产品中三七、西洋参、丹参等成分未经安全性评估,且未标注禁忌人群、用量警示,存在潜在健康风险。 · 规模化销售行为说明其违法并非“偶然试售”,而是有组织、成规模的商业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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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开区润锦佳食品铺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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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 维权求助

河南虞城程芳美容店非法注射生长因子致多名女性毁容

河南虞城县美容店因注射生长因子被多名顾客投诉 “我花了钱想变美,结果脸变成了一个不断发酵的面团。”她们一共三人遭遇一家名叫“程芳斑疤痘敏店”的负责人注射生长因子导致面部变形。 投诉人王女士,卢女士,李女士,描述,“程芳斑疤痘敏店”位于虞城县城郊乡湘江路盛世观澜小区西门,负责人程某(女)在没有任何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长期为顾客进行面部注射类“医美”服务。 我们几个在打生长因子之前,负责人程某告诉我们注射的针剂是“干细胞”,从2019年到2024年10月期间,她们几个在该店多次注射,直至后来面部出现肿块、结节,左右面部不对称时才停止。 起初,负责人程某答应给她解决,并愿意出医疗费用,等她去找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程某却把保存在店内的注射器及生长因子针剂全部转移。之后,矢口否认为她进行过针剂注射,也不再提给王女士解决任何问题。 王女士表示,她每次去“程芳斑疤痘敏店”寻求解决问题时,对方就拨打报警电话,说她们干扰正常经营,导致双方的矛盾持续升高。 双方产生纠纷后,王女士于同样遭遇的卢、李女士向负责人程某所要其行医资质,对方声称“正在办理”。直至此时,她们才知道该店负责人涉嫌无证执业。 业内人士介绍,如果涉事商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程某及店内人员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换句话说,一个完全不具备医美资质的场所,却堂而皇之地给人脸上打针,已经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涉嫌非法行医罪。 除此之外,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人寡肽-1(EGF,即表皮生长因子)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更严禁用于注射。这种成分只能外用促进伤口恢复,一旦注入面部软组织,就会引发组织不可控的持续增生,严重者还会导致面部红肿、剧痛、硬结、组织增生、畸形、左右不对称。 更可怕的是,这种增生不会自行停止。有专业医生指出,生长因子引发的“馒化”增生处理极为棘手,单纯取出注射物往往难以解决问题,异常增生的自体组织仍需专业处理。 我们请求315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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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芳斑疤痘敏一站式美疗店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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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 维权求助

投诉山姆会员超市(卓越会员 628 元)返利冻结、不结转新会员违法侵权

本人于__2025__年_3_月_8_日办理山姆628 元卓越会员,办卡时商家明确宣传 “消费享 2% 返利(回馈金)”,作为付费会员核心权益。会员期内本人正常消费,累计产生返利金额_83.19___元(被冻结)。 会员到期返利冻结: __2026__年3__月_8_日会员期满后,山姆单方冻结账户内全部已到账返利,完全无法使用、无法提现。商家规则称 “到期不续卓越会员,回馈金冻结作废”。本人多次与山姆沟通要求解冻回馈金额,并提现,均被拒绝。 续费新会员不结转返利: 本人 的家人已重新购买了山姆会员(原账户的副卡,解绑后重新购买的),本人又多次与山姆沟通要求将回馈金额转结到家人的会员中,但山姆依然拒绝将旧会员期返利结转至新账户,仍维持冻结状态。 关键条款隐瞒、未醒目告知: 办卡时仅宣传 “消费返利”,未以任何醒目方式提示 “到期冻结、不续费作废、不结转新会员”;相关规则深藏于 APP 多级菜单内(我的→回馈金中心→规则详情),属于隐瞒关键条款、误导消费。 二、违法违规理由(法律依据) 返利属消费者既得财产,商家无权单方冻结 / 没收 回馈金是会员期内消费对价形成的既得权益、虚拟财产,与会员资格费相互独立。会员到期仅终止 “入场资格”,不消灭已合法取得的财产权益。 “到期冻结、不结转” 属无效霸王条款 违反《民法典》第 497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合理加重责任、免除商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违反 2025 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已兑付的消费奖励 / 权益,商家不得单方清零、冻结。 山姆会员店以严重侵占消费者财产的行为,涉嫌违法侵权。虽然我被金额不多,但是由此能看出山姆会员店强硬态度的嚣张,不知道被广大消费者被他们侵占了多少利益。 三、投诉诉求(明确、可执行) 立即解冻:无条件解冻本人账户内所有回馈金,并转至新会员账户,或提现; 依法整改:责令山姆删除 “到期冻结、不结转” 违法条款,公开整改并告知全体会员; 赔偿损失:赔偿因返利冻结无法使用造成的合理损失(包含不限于利息、维权成本,多次沟通无果后及其愤怒,严重影响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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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 维权求助

淘宝商家持续违规未依法合规按照法定要求公示信息

淘宝商家持续违规未依法合规按照法定要求公示信息 反映淘宝商家未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公示有效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持续违规且拒不合规整改,附上证据材料,恳请栏目关注曝光,推动整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节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P.S. 商家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和GB 5296.4-2012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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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平台商家水漾竹竹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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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 维权求助

合法维权遭平台定性“吐槽”,12348官方背书佐证诉求合规

合法维权遭平台定性“吐槽”,12348官方背书佐证诉求合规——投诉淘宝平台违规设置维权门槛、扭曲消费者合理诉求 本人反映淘宝平台及入驻商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且在本人向315诚搜网平台合理投诉后,淘宝竟将我引用法律规定、持有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官方专业背书的合理维权诉求,歪曲歪曲为“消费者吐槽信息”,不按法定流程处置。此举并非对诉求的客观判定,而是平台为规避自身违法责任、掩盖违规操作的刻意为之,具体违规事实及维权困境如下: 一、“零星小额”绝非“10万以下就万事大吉”,立法原意明确禁止持续经营 有人说:“零星小额交易只有一个判定标准,就是个人网络交易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管经营多少年、是否批量销售,都属于零星小额,可豁免市场主体登记,无营业执照也不违法。” 但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原意,“零星小额交易”的核心定义是**“偶发、非持续、贴补个人花销的小额交易”,年交易额≤10万只是量化参考标准**,而非唯一标准。立法者明确指出,该条款的初衷是支持“个人偶尔卖闲置、非持续性经营”,并非允许商家长期、稳定地以经营为业,却规避登记与监管。 核心依据: - 新京报报道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原意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约合每周发生1次网络交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文章指出:“电子商务法免除零星小额交易的登记义务的立法本义是因为‘零星小额交易是偶发的,交易者仅用于额外补贴个人正常收入,并非其基本生活来源,不具有稳定盈利、以此为业的经营特征’。” 这意味着,哪怕年交易额未超10万,只要是持续经营、批量销售的商家,就不属于“零星小额交易”,不能豁免市场主体登记。淘宝仅以“10万以下”为商家开脱,是对立法原意的严重曲解。 二、商家违法不公示资质,平台审核义务缺失 涉事店铺标注为“19年老店”,年销超1万单、月销800单,远超《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交易”范畴,却未公示营业执照,仅被淘宝认定为“个人商家”,涉嫌无证经营;所售商品为三无产品,且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三、平台转嫁法定义务,设置门槛 依据法律规定,淘宝应直接公示商家真实信息,但平台拒绝履行义务,反而要求我签署《信息披露申请》,以提供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为条件换取商家信息,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对此,12348已明确背书,平台该行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亦不符合《电子商务法》中平台需向监管及消费者提供商家信息的法定义务。 四、条款排除法定权利,诱导签署不合理协议 淘宝客服前期引导我可向12315投诉维权(在电话里一直讨论的是12315投诉找不到商家主体),却在披露申请中设置“仅用于司法救济”条款(并且没有任何途径告知我这件事情,仅仅是发了一张照片。我仔细看才发现不对劲),故意将行政投诉排除在外。12348官方明确认定,该条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同时条款中以“冻结账号”相威胁,属于不合理条款,平台利用优势地位施压消费者的行为于法无据。 补充事实与诉求 本人花费一千多元在淘宝购买cos裙,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无厂名、厂址、成分标,属典型“三无产品”,且与商品页面、商家承诺完全不符。我向12315投诉受理后,淘宝在受理期内强制要求关闭我的维权单,逼我二选一:要么退回三无劣质无标产品(致其重新流入市场,根据12348专业意见,三无产品应交由市场监管局查处,而非退还给商家),要么放弃维权、钱款打给商家。 淘宝页面明确标注涉事店铺为19年老店,月销800单、年销超万单,却允许其以“小额零星”为借口逃避登记与公示义务,还通过不合理协议设置维权门槛、歪曲消费者合法诉求。 本人希望我的案例能被纳入315消费者维权专题报道,作为当前网络消费维权困境、平台不合理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我可提供完整证据链(含12348咨询答复、淘宝聊天记录、信息披露申请、商品实物证据等)并配合采访,推动相关问题的根源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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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 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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