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被隐匿、调证申请屡遭驳回、超期羁押 115 天,一审程序争议持续发酵
2024 年 8 月,迁安市原木厂口派出所所长吴国强因涉嫌受贿罪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其后被公诉至迁安市法院。案件审理已近两年,不仅迟迟未能下判,反而在取证、羁押、审理全流程暴露出多处程序异常。从被隐匿的无罪自书材料,到互相推诿的证据调取,再到倒签的中止审理裁定,一系列程序疑点叠加,让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始终笼罩在 “事实不清、程序失范” 的争议之中。
一、截然对立的证据矛盾
案件核心证据的反常,从留置阶段就已埋下伏笔。
吴国强被留置初期,曾手写第一版自书材料,客观陈述涉案款项为企业向派出所捐赠的集体办公经费,同时实名举报非法盗采相关的涉事线索。因内容不符合办案预期,该份材料被办案人员直接否定,吴国强被要求更换纪委制式稿纸,按预设内容重新书写有罪供述。
最终,只有符合指控方向的有罪自书材料被随案移送,能够证明无罪的原始手写材料被全程隐匿,未进入检察与审判环节。
直到迁西县纪委监委核查其他关联案件时,这份被隐匿的原始自书材料才浮出水面,其内容与卷宗内的有罪版本核心事实完全对立。吴国强及辩护律师多次申请法院调取该原件用于质证,始终未获支持。
同一事件、同一当事人,两份内容完全相悖的自书材料,哪一份才是客观事实,本应通过法庭质证逐一查清。但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定性的关键书证被刻意挡在卷宗之外,仅靠诱导形成的有罪供述支撑指控,案件的证据基础从一开始就存在无法弥补的硬伤。
二、互相推诿的司法义务
进入审判阶段后,证据调取的程序违法进一步暴露。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检察院均有全面调取有罪、无罪证据的法定职责。本案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先后多次书面申请调取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被隐匿的原始无罪自书材料,二是留置期间完整的有声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三是涉案企业捐赠办公经费的财务凭证。但迁安市法院与迁安市检察院始终互相推诿,均以 “对方不提供” 为由拒绝履行调取职责,甚至有承办法官在沟通中明确要求当事人 “自行调取证据后再提交法院”,将司法机关的法定调查义务直接转嫁给被告人。
更反常的是,迁安市法院原院长秦院长亲自致电当事人,明确承诺 “先调证、再开庭”,但该承诺始终未兑现。院长换届后,新任合议庭对前述承诺全盘否认,调证事项彻底搁置。
司法公正的底线是全面查明事实。刻意回避无罪证据、拒不履行调证义务,本质是放弃了客观中立的司法立场。当法庭主动放弃真相查明的职责,案件审理就只剩下走完流程的形式意义,最终结果的公正性从一开始就注定要打折扣。
三、倒签文书与超期羁押
比调证僵局更刺眼的,是审理期限与文书送达的程序造假。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公诉案件正常审限最长为三个月,特殊情形需经上级批准延长。本案 2025 年 1 月正式立案后,既无合法延期审批,也未告知当事人审限变更,审理时间严重超限。直到当事人在看守所内绝食抗议、家属持续反应后,迁安法院才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向辩护律师送达一份《中止审理裁定书》,文书落款日期竟为 2025 年 4 月 11 日,落款与送达时间相差近四个月,无任何合理解释。
仅此一项,就造成吴国强被无合法依据羁押共计 115 天。2025 年 8 月 6 日,法院才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6 年 7 月,法院又以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为由,对吴国强再次逮捕收押,而所谓的 “违规”,不过是当事人依法前往纪检监察部门申诉、反映办案违法问题。
审限制度的本质,是通过约束办案周期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用倒签文书掩盖超期羁押,用逮捕手段限制当事人申诉权利,已经远远超出了 “工作疏漏” 的范畴,是对刑事程序规则的实质性破坏。
目前,迁安市法院已驳回全部延期审理、补充调取证据的申请。在关键证据缺失、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情况下仓促开庭,即便走完了完整的庭审流程,也很难产出经得起推敲的结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当取证、羁押、审理每一个环节都出现程序异常,最终的裁判结果必然难以服众。回应所有质疑的最好方式,而是直面证据漏洞、纠正程序偏差,以公开透明的程序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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