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新规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孙 彦)8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自8月12日至9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对总体要求、责任划分和人员设置要求、人员岗位职责、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运行机制、法律责任和概念这5方面内容进行明确。
在机构与人员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还对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业规定: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平台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在平台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关于组织实施,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平台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关于培训考核,征求意见稿明确平台企业应当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网络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平台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