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本军:加强食品药品广告监管执法,确保公众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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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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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给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广告监管,加大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更好保障群众放心消费。

加强广告审查管理

加强食品药品广告监管,打击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首先要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做起。

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24日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领域广告审查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确保经审查批准的广告符合《办法》相关规定。同时,广告审查机关要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人名称、广告发布内容、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广告类别、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凭证编号等。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单位或个人违反《办法》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广告监测、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落实广告监测责任

当前,传统媒体广告、互联网广告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混杂其中。及时辨别、发现虚假违法广告成为打击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从目前看,有的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测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这直接影响到打击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效果。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到:“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是广告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必须结合属地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广告监测系统平台,将属地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介纳入日常监测范围,采用关键词抓取及重点时段、对重点媒介重点监控等手段,全覆盖、不间断监测属地各类媒体、媒介广告内容,及时发现虚假违法广告,为依法查处打击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奠定坚实基础。

依法查处打击违法主体

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法查处打击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遏制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主体。目前,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打击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还存在查处打击不到位的问题,未能做到对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各方主体进行全面查处打击。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在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查处打击时,必须同时依法查处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从目前广告监管执法实践看,由于同一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能分别属于不同地域市场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监管部门难以对同一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同时依法查处打击。因此,当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属于不同地域市场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时,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后,应当将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只有这样,才能更加震慑违法主体,遏制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六十条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中,则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九条中,则明确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对于上述条文的立法精神和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严格依法履职,全面依法查处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各方行为主体,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德,而且给消费者身体健康、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甚至可能造成危害。为此,广告法不仅追究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行政责任,而且明确规定追究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和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对于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既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和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是对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进一步打击和震慑,让其付出违法的应有代价。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中,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特别是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最能震慑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让其付出沉重惨痛的代价。

与广告法追究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相适应,刑法单设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有对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刑法才进行定罪量刑。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情节严重”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时,应当按照广告法和刑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对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虚假广告罪”立案追诉标准,将“情节严重的”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之。只有这样,才能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震慑惩戒违法犯罪分子,教育警醒广大食品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本军



关键词: 广告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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