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8月25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就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向相关经营主体发布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相关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做好相关商品稳供保价工作。
提醒告诫书明确,各相关经营主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盐;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提醒告诫书强调,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部门协同,加强行政指导与提醒告诫,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赵玉婧 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