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罕台庙村民郭理锁向3.15诚搜网投诉称,10年前,他所在的罕台村四社涉及煤矿征地,由他出资修建的承包澄地和灌木林被合并征用,但一直未能按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获得足额补偿款,虽经历10年的不断诉求,即使通过法院诉讼也未获支持,涉及9000多万的巨额补偿资金,如何分配成谜。
图为郭理锁。
郭理锁出生于1947年,年近8旬。1995年,为了响应治理水土流失,他自筹资金加上信用贷款,向罕台村四社承包荒地翻新后变成的澄地100亩、种灌木林592亩,按照施工要求,经由当地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即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5年4 月30日至2035年4月30日。
郭理锁称,2012年初,他承包的土地被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色连二矿征用后,当地相关部门并未按照补偿标准足额发放补偿资金,与他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同村的几十位村民。
色连二矿厂区。
郭理锁告诉3.15诚搜网,都是同样的澄地,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村民祁某良每亩征地补偿为2万元,向村里交30%之后,个人获得14000元,而他被征得44亩澄地,每亩只给500元,另外的10亩土地也只给7000元。
除此之外,郭理锁还称,按照东胜区露天煤矿开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征用林草地、灌木林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元,他承包种植的592亩灌木林被征用未获得一分钱的补偿款。他向征地单位讨说法,对方告诉他,补偿款已经发放,而村里却说煤矿没有给钱。
郭理锁表示,10年过去了,涉及他的土地补偿款一直未能解决,他向多个部门进行申诉,遭到鄂尔多斯自然资源局东胜分局与罕台镇政府的相互推诿,让他陷入维权窘境。
法院判决书首页截图。
无奈之下,郭理锁向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罕台村村民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罕台镇罕台村第四村民小组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4被告足额发放土地补偿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郭理锁诉4被告返还草地补偿款355.2万元、澄地补偿款172.8万元,以及利息总计达7894968元。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向法院答辩称,罕台村四社征地是按照城乡统筹示范园征地标准执行,以户籍人口为准,耕地每亩按2万元补偿,其他土地每亩按6000元补偿,安置费每人12万元。2012年4月1日,自然资源局与罕台村四社签订《色连二号井田及罕台镇集运站预征地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预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为4789.48亩,其中耕地1794.59亩,荒地林草地2994.89亩,核定人员195人,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共计7726.114万元。
答辩信息还显示,截止2015年,加上附属物、土地、人员安置补偿一共9148.9515万元,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给付完毕。这家公司同时向法院强调,涉及补偿资金如何分配及发放与其无关,案涉相关土地费用是向罕台镇政府和自然资源局以比例形式进行支付的。
关于补偿款的去向及分配方案,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向法院答辩称,国土局与罕台村四社签订协议书后,补偿款已经全部支付给罕台村四社,资金如何分配是罕台村四社自治范围,与自然资源局无关。
罕台村四社向法院答辩称,林草地及五荒地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由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并分配。关于澄地原本就是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五荒地,且在土地征收时澄地的补偿款全部归集体所有。根据澄地耕种的情况,按每亩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因郭理锁并没有耕种过澄地,所以无权要求领取相应的补偿。
除此之外,罕台村四社答辩还表示,本案所涉征地政策不是他们制定的,征地款也不由他们进行分配。
郭理锁主张其有592亩草地及130亩澄地的诉讼理由未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郭理锁向法院提供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东胜市水保市行项目区承包土地开发使用证》中承包人姓名与郭理锁不完全相符,以及其它相关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郭理锁败诉。
郭理锁向3.15诚搜网表示,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他感觉很冤枉,明明是自己承包的土地,且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啥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款,完全不能理解。
“另外,土地征用单位是按照土地总面积测算及支付了9148.9515万元的土地、人员安置费和地上物补偿资金,而当地相关部门通过少给村民补偿的方式,截留了补偿款,且数额巨大。10年来,自己虽然到处奔走与呐喊,巨额资金如何分配和去向一直成谜。”郭理锁表示,他会继续向相关单位进行投诉,追回属于自己的补偿款。
3.15诚搜网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