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反映,山西长治晋能控股煤业集团赵庄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涉嫌瞒报。据了解,2021年9月5日,该矿3308工作面发生安全事故,致矿工张伟伟当场死亡。死者:张伟伟,男,37岁,山西省高平市石末乡北张寨村人,他是上门女婿,2个孩子。综采队队长叫缑小忠,操作掘进机机头的两名工友王明、史爱国。目睹现场全部过程。事故发生后,赵庄煤矿的相关领导想到的并不是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和停产整顿,而是继续正常生产,采取了瞒报的行为,并对死亡家属给予高额赔偿(赔偿金高达60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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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还爆料,该矿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了,为了不被停产整顿,都是破坏事故现场、瞒报矿难、巨额赔偿。赵庄煤矿为了事故的不扩散,通知死亡家属秘密处理善后事宜,一方面对多家新闻媒体进行“公关”并封锁消息。试问,在问责机制越来越健全、惩处力度越来越大的环境下,赵庄煤矿为何敢漠视生命,瞒报事故?我们不禁要追问,这瞒报背后是否还存在腐败问题?是否有“保护伞”在起作用?是否有“官商勾结”?这中间究竟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猫腻呢?走访调查发现,事故瞒报是“收益”大于“成本”。矿难发生后,矿方宁愿花钱将事故“摆平”,也不愿意上报,是因为一旦事故曝光,就要停产,甚至一个地方的煤矿都要进行安全生产整顿。对于矿方来说,这种“损失”是他们不愿意接受和看到的。
更重要的一方面,作为当地官员,尤其是相关领导,事故责任的追究直接关系到责任领导的“乌纱帽”。所以在各方利益的驱使下,矿主、官员、矿工家属等多方竟悄然结成了一个“瞒报链条”。
根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矿井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看着一个个矿工的生命在瞬间陨落,看着死者家属悲痛欲绝的表情。试问,山西长治晋能控股煤业集团赵庄煤矿瞒报矿难,把安全生产当儿戏、无视国家法律、漠视矿工生命,难道是真有“官商勾结”?难道是真有“保护伞”保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这种瞒报矿难事故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给死者一个安慰,给社会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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