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规放贷 法院枉法执行 福州一民企濒临破产(组图)

3.15诚搜网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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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长乐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连强带队,40余名执行干警出动,对位于长乐区江田镇漳坂村一处厂房实施强制清场……”这是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出的一篇文章。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一次浩浩荡荡的强制执行,居然被指是枉法执行。

  不仅如此,在该枉法执行的背后,还隐藏着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贷款问题。而发生的这一切,都是为了迫害民营企业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从而导致常春公司濒临破产,200多名员工面临集体失业。

  

  △在执行现场的连强院长

  法院院长带队枉法执行

  关于黑恶势力“林群团伙”与长乐公安局长吴山的勾当,以及长乐法院院长连强带队枉法执行的问题,网媒曾以《福建最牛黑恶势力:公安局长是保护伞、法院是打手》为题进行了公开曝光。

  案情回顾:

  2012年7月30日,常春公司与福建省长乐市佳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佳源公司将位于长乐江田镇漳坂村面积42493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常春公司,约定使用期限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

  场地租赁合同上约定研发楼(2599.48㎡)、车间(22660.88㎡)、宿舍楼(3126.24㎡),当时还是一片空沙地,常春公司出巨资对此进行建设。为此,常春公司用因建房投入的建设资金,折抵场地租金,因此合同约定常春公司可无偿使用该场地十五年。

  由于佳源公司和常春公司均为陈堃、陈乐投资的企业,而土地是2009年由陈堃、陈乐出资购买,相当于这是为常春公司扩大经营规模而购买。因此,常春公司才是正常生产的实体企业,几年间向政府纳税1056万元,解决了近200人的劳动就业问题。而佳源公司仅是该场地土地权属的主体,没有实际经营,每个月都是零申报。

  关于佳源公司的该场地,在长乐供电公司里备案的租赁人是常春公司,变压器也是由常春公司所申请。在该场地上作业的20台天车、压力容器等设备,也是由常春公司向长乐安监局申请备案并获得使用证的。

  一直以来,佳源公司场地均以常春公司名义申请成为专用车生产企业,并且每年都会有国家车辆中心的相关审核人员来到现场开展审核等工作。

  不管哪方面的资料,均证明佳源公司场地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就是常春公司。可结果,常春公司先是遭“林群团伙”的打砸、公安局长吴山对黑恶势力的保护,后又受到法院的枉法执行,期间还被黑恶势力拿来向银行抵押违规贷款。

  此前,尽管有公安局长充当保护伞,常春公司仍顶住了黑恶势力的冲击。但法院的枉法执行,对常春公司来说是毁灭性的。

  枉法执行发生在2018年12月28日。据长乐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当天上午8点30分,由长乐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连强带队,40余名执行干警出动,对位于长乐区江田镇漳坂村一处厂房实施强制清场。本次行动,长乐法院还邀请部分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现场监督。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春宇汽车有限公司应于12月25日之前腾空搬离长乐区江田镇漳坂村的车间、宿舍、办公楼,但目前,该场所仍被春宇汽车公司及其他人员占用、拒不搬离。法院决定对该厂房进行强制清场。

  长乐法院所称的生效判决,是被“林群团伙”用违法进行股东变更后的佳源公司,诉春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实际上,该租赁合同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合同,春宇公司并未实际进驻佳源公司场地,该场地一直由常春公司承租使用。

  但是,法院却张冠李戴,以执行春宇公司的名义,对常春公司进行查封关停,将常春公司200多名员工全部赶走,逼迫常春公司一夜之间走向破产。

  

  违规贷款是怎么发出来的?

  说到违规贷款,又得扯上“林群团伙”。

  林群与陈堃是高中同学关系。根据此前媒体报道,2014年下半年,林群找到陈堃,称只要让他代持佳源纺织公司股权,就可以通过抵押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出于对林群的信任,2015年4月,陈堃先按照其要求签署了佳源纺织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同时让陈乐在A4空白纸上签字并捺上手印。为了让陈堃放心,顺利让陈堃和陈乐在A4空白纸上签字捺上手印,林群还说,过几天就让律师拟代持协议,并强调,如果没有佳源公司加盖公章,股权转让协议是不会发生效力的。

  2015年4月8日,陈堃向福建闽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贷周转资金,并应闽中担保公司的要求,将佳源纺织公司的印章交由闽中担保公司保管。

  于是,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据陈堃介绍,林群伙同闽中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中国人民银行闽侯县支行副行长的郑武光等人,利用陈堃、陈乐在A4空白纸上的签字,以及为佳源纺织公司保管印章的机会,于2015年5月4日合谋将佳源纺织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王文劲(林群的表弟)、曾积伟(林群的小舅子)。

  佳源公司的股权被林群偷偷变更后,林群用佳源公司的土地和房产作抵押,向长乐农商银行贷款3800万元【见福州中院(2020)闽0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长乐法院(2018)闽0182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

  而据知情人称,长乐农商银行发放的上述贷款,完全是违规的,因为用于抵押担保的佳源公司场地,其所有土地和房产当时都是由常春公司承租使用,并且一直处于不间断的生产经营当中。但是,长乐农商银行在发放上述贷款之前,没有尽到调查审核义务,从未派人向常春公司了解该场地的真实租赁情况,涉嫌失职渎职。

  林群为何能拿到3800万元的贷款?知情人透露,是因为林群给银行某领导送了大礼,银行某领导便交待去实地查看审核的工作人员只要走走过场就行。

  当然,或许长乐农商银行会狡辩称他们的确不知道该场地的实际承租人和使用人是常春公司。没关系,还有长乐法院(2016)闽0182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会为农商银行的辩解“补枪”。

  该判决书称,佳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将上述场地出租给福建春宇汽车有限公司,同年12月31日签订解除场地租赁合同。但解约合同签订后,春宇公司拒绝搬离上述场地,因此判决春宇公司应于2016年8月16日前搬离佳源公司场地。

  在此暂且不谈法院的执行是否合法,仅从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来看,在长乐农商银行向林群发放贷款的2015年9月29日期间,佳源公司场地正处于春宇公司的租赁期间。

  既然佳源公司场地存在租赁情况,那么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向春宇公司核实过情况、做过尽职调查呢?如果做过了审核调查,那么银行为什么还敢冒着无法处置抵押担保物的风险,发放该3800万元贷款?

  因此,不管是常春公司在生产经营,还是春宇公司在承租使用,反正在林群用该场地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时,都无法回避场地正处于出租状态的事实,违规放贷问题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

  

  民营企业诉讼权利被剥夺

  本来,如果公正执法,受害的常春公司还是有救济渠道的。但是,长乐法院却偏偏剥夺了常春公司的执行异议、复议等诉讼权利。

  早在2018年12月18日长乐法院前来常春公司张贴执行公告时,常春公司就立即依法向长乐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长乐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而是以发出《执行告知书》的形式,于2018年12月27日驳回了常春公司的执行异议。

  

  也就是在长乐法院剥夺了常春公司执行异议权的第二天,即2018年12月28日,长乐法院就来了个张冠李戴,以执行春宇公司的名义,对常春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等场所被法院查封,常春公司“有家不能回”,200名员工被驱离。

  法律专家指出,长乐法院以“告知书”代替“裁定书”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此,长乐法院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得常春公司无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无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完全剥夺了常春公司的诉讼权利。

  

  

  同时,长乐法院在驱赶常春公司员工的过程中,部分员工因遭受执行人员的暴力而受伤。同时,常春公司和员工有大量物品遗失,还有大量放置在常春公司内属于客户的资产,也因法院的清场而至今无法取回,经济损失十分严重。

  而在完成这起枉法执行后没过多久,长乐法院院长连强被提拔为福州中院副院长。

  6月20日上午,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莅临福州中院开展教育整顿总结提升环节评估验收工作。在会上,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丁仰豪作汇报时表示,福州中院将持续深化整改整治,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强化省会城市法院使命担当,用足用好教育整顿成果,打造一支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司法铁军。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显著,福州中院“打造司法铁军”的信心满满,那么长乐这起枉法执行案,会拖教育整顿总结提升验收的后腿吗?(来源:环球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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