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杂谈:“无理由退货”不是“无理退货”

2022-06-28   3.15诚搜网

“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但有个别消费者把“无理由”当成“无条件”,表面上拿法律条款维权,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一己私利试探法律底线,此风不可长。

这几天,有一则新闻引人关注。浙江杭州一买家以5800元的价格网购了60只花瓶,并于收货后第6天申请退货。买家自称从事婚庆行业,网购花瓶为办婚礼所需,且花瓶并未使用。商家同意退货,哪知开箱验货时,却发现多只花瓶均有水渍,遂拒绝退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买家承认这些花瓶曾被使用,但辩称花瓶并无损坏,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条件,要求商家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最终,法院判决买家败诉。

法律法规从来不是任何一方为所欲为的工具,它保护的是涉事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也在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显然,法律法规保护的是合法权益,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消费者维权应依法进行,应避免过度维权,避免因此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甚至影响企业、行业健康发展。

2019年5月,一女生“买18件衣服去西藏旅游后退货”被骂上热搜。那年“五一”前,该女生在淘宝某店买了18件民族风女装,总价4600多元。小长假一结束,她就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最后一天,发起退货请求。店主加了买家联系方式后,点开对方朋友圈却大吃一惊:对方竟和小姐妹穿着网购的衣服去西藏旅游,还发了不少美照。

笔者认为,“无理由退货”,支持的不是“无理”需求。如果消费者正常使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那么于己有利,亦可倒逼商家重视质量和服务。可若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想免费使用商品,就容易损害商家合法权益,亦是不公平交易行为。

社会的所有美好,需要每个人共同努力。法律,仅仅是保障和底线。那些企图利用法律去片面满足私利的人,除了“止增笑耳”,还能留下什么呢?

既 见



关键词: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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