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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没有附件"的危房鉴定——浙江一位企业主的转让纠纷

人生百态Run
202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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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还在正常生产、工人进出如常的厂房,被一份“看不见原始检测数据”的报告评定为D级整幢危房;这份报告没有现场照片、没有结构图纸、没有仪器实测记录。它在我把工厂转让给别人之后才传到我耳朵里,却成了法院认定我“故意隐瞒、构成欺诈”的关键证据,让我在随后的几年里输掉了一场900万元的官司。我叫孙利江,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龙溪村人。

一份报告,和一笔900万元的转让

2016年,我向龙溪村村民委员会租下村属厂房,开办长兴江雅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生产无纺布,租期十年。2020年初口罩材料紧缺,无纺布价格一路上涨,从原来的几千元一吨一度涨到数万元一吨,市场上一货难求。江苏东霞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主动找到我——他们原本只想买设备,但重新找场地、拆机安装、再办环评,前后要近一年;为了马上投产,才改走股权转让,直接接手现成的厂房、设备和证照。2020年4月16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价格900万元;4月17日、5月7日,对方分两次付清全部款项;5月7日移交公章,5月19日移交证照、银行资料和设备清单,工厂自此实际由对方接手经营。

而那份“D级危房”报告,早在2020年4月8日就已经作出——由长兴县吕山乡政府委托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问题在于:作为厂房使用人的我,直到2020年5月底,也就是工厂已经交给对方、转让协议早已签完之后,才从村委会口中知道这件事。

2020年6月22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要求暂时停产停业,“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又过了不久,东霞公司把我和邱凤琴告上长兴法院,说我在转让前就知道厂房是危房却故意隐瞒,请求撤销协议、退还900万元。

法院说“有理由相信”我事前知情

2021年,长兴法院一审、湖州市中院二审均支持了对方:撤销转让协议,判令我和邱凤琴返还900万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17.3万元律师费和全部诉讼费用。判决里反复出现的一句话是——法院“有理由相信”我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已知厂房存在安全隐患。

可时间线对不上:合同4月16日签订,公章是5月7日移交,村委会5月底才把鉴定结果告诉我。2022年9月16日,龙溪村村委会专门出具《证明》,写明厂房系乡政府委托鉴定,“村委将鉴定报告结果于2020年5月底告知该公司”。出租方、也是厂房所有权人白纸黑字证明:我是在交易完成之后才知情的。这份证明并没能改变结果。

那三份用来“相互印证”的证据

二审认定我“明知”靠的是三份材料相互印证:大合检测的鉴定报告、检测负责人钦某男的询问笔录,以及村党总支书记任金火“鉴定出来是危房,我和孙利江提起过”的笔录。

但仔细看,它们证明的其实是另一件事。带检测人员进厂的乡政府工作人员江某杰,后来在我律师所作的两次调查中承认他在我律师所作的两次调查中承认:检测那天他们 "直接进去的,也没和村里联系",在厂房里 "转了一圈",他就先走了;他和我、邱凤琴 "都不认识";报告出来后 "江雅公司没有通知",至于有没有通知村里,他说 "忘记了"——"这种鉴定报告,出来我们留档用的"。当时厂里有人问他们来干什么,回答也只是一句:"来做房屋鉴定的,乡政府带人来做房屋鉴定。"

换句话说,这些证据只能说明“检测的人来过”,却没有任何一份,能拿出我在4月16日签约前收到过“D级危房”结论的书面记录。我申请检测人钦某男出庭对质,一审法院没有准许。二审判决其实也承认:仅凭这些材料,不能排除检测时两上诉人是否在场,“无法证明”孙、邱二人对鉴定结论是否知情——可它最后仍用“有理由相信”四个字,把“可能来过”写成了“签约前明知”。

一份拿不出原始记录的D级报告

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份报告本身。

其一,它是乡政府单方委托的。江浩杰说,当年是“危房鉴定,看上去比较破损都要鉴定的”;龙溪村工业园区有六幢结构相同的厂房,其他都没有测,“因为江雅公司的厂房在入口,所以做了鉴定”,连书面委托手续都没有。

其二,报告正文写的几乎全是“经现场观测”“经现场查勘”“可视部分”这样的措辞。它在“主要仪器设备”一栏,列了全站仪、超声波测厚仪、激光测距仪、游标卡尺等一长串设备;可与之对应的实测数据,如今一份都拿不出来。它的目录第十一项明明白白列着附件——结构平面示意图、照片、检测报告。可如今,这三样东西全部缺失。

2025年底,我依规申请公开这份完整报告,乡政府先是让我去法院查。2026年4月,长兴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乡政府的答复,指出乡政府才是法定公开主体,不能把义务推给法院。乡政府随后在新的答复中承认:2020年4月收取报告时“该报告即不包含附件及照片等”,原件交了村里、自己并未保存,经查找也没有找到,最后只给了我一份从法院调来的、没有附件的复印件。

报告自己的“声明”也写着:无项目负责人、鉴定人、审核人签名无效;检测结果仅对所抽样品有效;报告有效期一年。它所引用的鉴定标准,我也指出早已被新标准替代。也就是说,支撑“D级整幢危房”这一结论的仪器实测数据、现场照片和结构图纸,如今谁也拿不出来——剩下的,只是一份“看”出来的结论。

我只想要一个说法

判决之后,我被要求退还900万元,而工厂和设备多年来一直由对方控制。这些年,我把能走的程序都走了:检察监督没有被支持,向省一级的信访也被告知终结。我名下一家公司关停,另一家也濒临破产,一个原本还在正常生产的小厂,就此停摆。我想起诉厂房的所有权人龙溪村,先是被告“主体不对”,再被当作重复起诉,连一份不予立案的裁定都没有拿到。

我并不否认厂房需要安全管理,也理解市场变化、双方都有损失。但有两点我始终想不通:一是2020年6月应急管理局的文书写得很清楚,是“整改合格后恢复生产”,并不是拆除腾退;二是把一个使用人在交易完成后才被告知的结果,倒推成他“签约前就明知、故意隐瞒”,进而撤销一笔900万元的交易——这是否已经超出了证据本身能够证明的范围?我更想知道,当年只测园区门口一栋、又把它评成“整幢危房”的检测,究竟是结构安全复核,还是服务于园区企业腾退、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孙利江如今反复强调一句话:他愿意为自己陈述的每一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他仍然希望,那份鉴定报告能够完整地摆在阳光下——附件里的照片、图纸、检测数据,以及D级地基结论背后真实的依据。

一桩千万级交易,最终以双方俱损收场。而在一份"没有附件"的危房鉴定背后,关于程序、证据与民营企业财产安全感的疑问,或许仍值得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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