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法治公开课——广聚源公司与久合公司合同违约案庭审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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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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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至7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苏州中院(下称广聚源)(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广聚源公司与江苏久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合公司)及第三人朱宝龙合同违约案在江苏省高院开庭。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三家权威媒体的记者以公民身份对审理过程进行了旁听。通过庭审,记者对扑朔迷离的案情有了一个比较直观的了解。

  


  合作协议。(袁正华供图)

  


  合作协议。(袁正华供图)


  究竟是谁在违约


  2010年9月29日,由袁正华代表的广聚源公司、曾小军代表的久合公司,以及第三人朱宝龙三方共同合作,三方共同约定,由袁正华拿出土地使用号为张国土(2010)第0150342块70亩土地,曾小军的久合公司与朱宝龙负责手续报批、出资建设。另外还约定,曾小军和朱宝龙负责香港城项目的各项开发,必须在2011年2月底完成规划及建筑设计审批,2011年3月底前建设动工,2012年7月1日前必须竣工。


  纠纷就是源于该协议的履行,而这也成为法庭审理的重中之重。广聚源公司认为,由于久合公司和朱宝龙没有履行合同,项目久久无法开工,又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广聚源公司无奈依法解除三方的合作关系。而久合公司和朱宝龙的代理律师均认为,他们都已经履行了相关协议,是广聚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了违约。一审判决支持了久合公司的主张。


  法庭聚焦于以下问题:


  一是三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广聚源公司认为,自己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提供70亩(实际上是75.26亩)土地。对此,久合公司与朱宝龙没有异议。但对项目部要求的相关付款通知等都以“不认可”“没有收到”等理由作抗辩,认为不是他们没有钱,而是没有收到相关的付款通知。但法庭出示的相关书证,能够证明相关付款书证均是三方共同组建的项目部发出,均有各方在项目部的代理人签字认可。而且各方代委派人员在项目部的授权明确,久合公司对相关人员在项目部的权限都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但面对白纸黑字的书证,久合公司和朱宝龙均坚持认为,他们没有权代表久合公司和第三人,他们在项目部的活动都需要得到久合公司或者朱宝龙的认可。


  二是关于与金厦建设集团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广聚源公司与金厦建设集团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没有经过久合公司的认可,因而是违约行为。一审庭审时,广聚源公司曾申请证人金厦建设集团相关负责人出庭,以证明相关合同的签订经过。一审法庭拒绝了广聚源的申请。二审法庭同意了广聚源的申请,证人金厦公司的副总经理出庭作证,证实了当时是与朱宝龙具体洽谈的,即是久合公司委派人员曾小军、郑根祥和朱宝龙,一起与金厦建设集团洽谈,并由朱宝龙亲自牵头组织签订完成的。证人出庭,终于澄清了一个基本的事实。


  三是三方认可的合同解除时间。庭审中,审判长一开始就问各方当事人,省高院在审理苏民初字第34号案件的过程中,法庭问及各方,《香港城项目开发合作协议》有无解除的问题,均认为已经解除,而且均对2013年4月3日合同解除没有异议。但是这次庭审中,朱宝龙的代理人认为,合同没有解除。对前后不一的回答,一些旁听者禁不住摇头。


  鉴定和评估是否公允


  一审时,相关鉴定和评估结论均没有经过质证二被一审判决直接采用。二审庭审中,承担本案鉴定、评估的三家中介机构人员均出庭质证。三家鉴定、评估机构均认为他们的鉴定是独立的、公正的。但庭审中,仍暴露出不少疏漏和问题。比如,工程鉴定中,就没有人防工程的项目,而且,在鉴定初稿出来后,广聚源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关的人防工程资料,但鉴定机构仍没有将其纳入成本项目。又如,在评估中,广聚源公司明明是提供了75.26亩的土地证,但评估公司只计算了70亩土地的价格。众所周知,地下室不可能全部出售,必定存在着不可分摊的面积,但评估报告按照地下室的总面积计算销售价格。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当然,评估公司为了强调与己无关,说是与法院沟通过,是法院要求这么做的。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评估公司人员庭下曾私下表示,这些鉴定对广聚源公司确实苛刻了些,但这都是一审法院要求的,他们也没有办法。一个评估机构怎么算完全按照法院的指示,其公正性何在呢?


  如何正确执行法律


  与事实问题一样,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广聚源公司解除协议的效力。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久合公司已提出异议,广聚源公司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法定解除权属于简单形成权,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者,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工合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久合公司是到了当年的8月底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逾三个月。广聚源公司的解除通知为什么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个结论从何而来?


  二是久合公司为什么没有投资却能分利。一审判决将本来的赔偿之诉改为分利,而且在计算合作项目纯利润的过程中,既没有将实际获得项目开发纯利益应当继续投入的资金予以扣除,却将久合公司投入该合作项目的资金予以明确扣除。这意味着,久合公司无须任何投入,即可以获得《合作协议》第3条规定的一定比例的纯利润。这引起了记者极大的疑惑,这符合起码的公平原则吗?


  旁听此次庭审,记者再一次感受到习总书记所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指示是何等的重要和针对性。公平正义的追求并不玄幻,不但来自于法律本身,更来自于人们的常识与良知。


  记者将继续对此案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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