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0月21日甩出了一份重量级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这部条例磨了两年,经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核心就一句话:司法人员对自己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消息一出,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是:以后法官判错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但仔细看条文会发现,这份条例的看点恰恰在于它既把红线画死了,又给依法办案的人留足了底气。
先说追责的范围,这次是真没留死角。以前说起追责,大家想到的是“法官”,但条例把口子扎得更宽:审判人员要负责,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这些审判辅助人员也跑不掉,连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都被圈了进去。时间上更狠,终身负责的意思就是,别以为退休了就安全了。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只要符合追责条件,照样追究。流程上也是从头管到尾,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管理,哪个环节出了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事,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得按条例来。
那到底什么算“该追责”?最高法督察局局长廖向阳在发布会上说得清楚,主要两类:一类是故意的,比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隐瞒、伪造、变造、损毁证据材料,向合议庭汇报时故意藏关键证据;另一类是重大过失且后果严重的,比如因为重大过失把事实认定搞错了、证据采信搞错了,导致裁判结果错误还造成了严重后果。注意,核心词是“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一般的小马虎、办案瑕疵,只要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不在追责之列。
说到这儿,就得提条例里最让司法人员松一口气的那条了:案子被改判了,不等于法官就要被追责。条例白纸黑字列了七种情形,明确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即便案件后来被改判或者纠正了,也不得作为错案启动责任追究。比如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分歧,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说清楚道理的;当事人自己搞出了新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变了,但法官该注意的都注意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改了,或者政策调整了;甚至技术条件限制这种客观原因导致裁判出错的,都不算失职失责。说白了,司法是判断的艺术,不是算术题,不能拿结果倒推着找人背锅。
另一边,条例也给敢办案的人撑了腰。如果司法人员因为依法履职被人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法院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正名,还要追究搞事的人的责任。最高法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里就有一个:有人不服判决,往法官支付宝里转了3万块,法官发现后立刻退回,这人转头就拿着转账记录去举报法官受贿,还在网上发了二十多万浏览量的视频。最后查下来根本没这事,举报的人因为诬告陷害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个案例摆在这儿,意思很明白:想靠诬告把法官拉下马,自己先得掂量掂量。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说得很直白,条例的制定出台,就是要发出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的信号,确保审判权的行使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但严归严,条例从头到尾贯穿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八个字。该追的坚决追,不该追的绝不冤枉,让制度红线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这话放在这儿不是套话。毕竟,让法官在办案时不怕被无端追责,和让枉法裁判的人跑不掉,本来就是同一件事的两面。
来源 | 315诚搜网 综合 新华社
审核 | 冰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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