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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郫都:言词证据定案、关键物证缺失,二十载申诉求真相

一线纪实讯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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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 月,原四川省郫县(现成都市郫都区)肖友川,因一起路边普通肢体冲突,在无任何客观定罪物证、全案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被认定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十年来,本人持续逐级申诉、投诉维权,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成都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均以模板化结论驳回申诉,本案错判至今未得以纠正。本人始终坚守法理底线:刑事定罪必须依托客观事实、客观物证,口供存疑不得定案,疑点利益应当归于被告人。

本人籍贯四川资中甘露镇,与中国农科院资深科学家胡一尊属于同镇同村,胡一尊是我老外公,属于祖辈亲属关系。老外公扎根农业科研,为国钻研奉献,是资中甘露当地远近闻名的乡贤,是家乡的荣耀,家风素来正直本分。

本人生长于此,受祖辈正直家风熏陶,一直安分守己、踏实做人,没有违法劣迹。却因本案证据审查不严、程序存在瑕疵、事实认定草率,无辜背负重罪污名长达二十年,个人清白遭受极大损害。

一、普通民间冲突被拔高定罪,全案零客观物证、却被刑事定罪

2006 年 1 月 10 日上午 10 时许,本人在原郫县郫筒镇滨河路天台村路段,与路人张某某发生普通路人肢体拉扯、口角冲突,属于普通民间纠纷,并无任何猥亵、性侵、强行脱抠作案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所谓犯罪事实,无任何一项客观物证予以印证:

无被害人伤情鉴定、无体表伤痕记录、无衣物破损痕迹、无生物体液残留、无现场作案痕迹、无任何可视、可鉴、可核验的实物证据。

全案仅依靠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三类可变、存疑、主观性言词证据定案。

真实案发经过:

双方短暂冲突结束后,被害人亲属赶到现场,随即对本人进行围堵、指责、拉扯。现场混乱结束后,警方系事后到场处置,不存在当场作案、当场被群众制止、当场被群众制服的情形。

本案仅系普通民事纠纷,却被司法机关拔高为刑事重罪,在无实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定罪处罚,严重违背刑法中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排除合理怀疑的核心原则。

二、一审程序违法:指定辩护完全虚化,当事人实质丧失辩护权

原审法院为本人指派四川蜀西律所黄某某担任指定辩护人,但本案属于典型空壳辩护、形式辩护、零实质辩护。

该案一审全程存在严重程序瑕疵:

指派的黄律师自始至终从未会见本人、从未核实案情、从未阅卷、从未质证、从未提交任何辩护意见,仅开庭机械走流程。

自判决生效至今二十年,本人从未见过本案任何卷宗、任何笔录、任何定案证据。一审阶段辩护权彻底落空,当事人在无法律帮助、无申辩渠道、无质证权利的状态下被仓促定罪,属于典型程序违规导致的事实错判。

三、二十年申诉受阻:法院检察院推诿堵卷,刻意封闭证据瑕疵

原审错判后,本人自行出资委托专业律师,长期坚持依法申诉维权。

但作为刑事申诉最基础、最核心的阅卷核查权利,被成都两级司法机关长期人为封堵、刻意阻碍:

代理律师依法依规申请调阅完整卷宗,遭遇法院、检察院双向推诿、来回扯皮,以人员调离、不在岗、档案封存等理由搪塞拖延,数月无法阅卷、至今无法完整核查本案证据全貌。

无阅卷则无质证,无质证则无申辩。

司法机关单方面封存卷宗、单方面审查、单方面驳回,不让当事人见证据、不让律师核疑点、不让案件瑕疵曝光,属于典型暗箱审查、程序不公。

四、历次官方答复全部回避实质疑点,只用结论敷衍、拒不纠正

2025 年以来,本人持续向郫都区法院、成都中院提交刑事申诉、信访材料,逐条列明本案无物证、证据矛盾、程序违法、辩护空置、事实不清等核心问题。

法院仅以模板话术回复:“言词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刻意回避核心致命问题:全案无客观定罪物证、言词证据存在多处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2026 年,本人通过成都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实名投诉本案办案不公、证据不足定罪、程序违法等问题,平台持续显示受理流转,但数月无任何正式答复、无核查结果、无处理反馈,行政监督渠道形同虚设。

同年,郫都区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先后驳回申诉,本人针对驳回文书提出四大无可回避的法律质疑:

质疑一:无客观物证支撑,根本不满足 “证据确实充分”

整案定案材料仅有供述、陈述、证言、程序性笔录,没有一件能够直接证明性侵行为真实发生的客观物证。

仅凭口供链条定罪,完全达不到刑事犯罪排他性、唯一性、真实性的定罪标准。

质疑二:勘验材料有名无实,隐匿关键内容,属于虚假佐证

复查文书仅罗列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名目,但从不公示勘验内容、无任何作案痕迹记载、无任何可以支撑定罪的现场信息。

空有证据名目、无实质证明内容,却被用作驳回申诉依据,属于典型证据堆砌、虚假认证。

质疑三:两级司法文书事实认定相互打架,事实认定极其随意

原审判决认定:因被害人反抗、群众到场制止,犯罪未遂。

复查文书改写事实:本人被群众当场制服。

两份文书对同一案发关键事实描述完全冲突、互相否定,足以证明办案机关事实认定模糊、核查不严、凭空推定、事实不清。

质疑四:封锁卷宗、阻碍阅卷,审查结论完全不具备合法性

在律师长期无法阅卷、当事人无法核实证据真伪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直接作出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的终结结论,没有做到响应的审查责任,结论完全无效、不能成立。

二十年来,本人提出的上百条精准疑点,全部被官方答复选择性无视,始终只给驳回结论、不给事实说理、只封口、不纠错。

我老家为资中甘露镇,老外公胡一尊是中国农科院资深科学家,同镇同村,祖辈家风正直向善。本人受家庭家风熏陶,出身普通家庭,恪守本分,一向安分守己。

因本案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错误判决,导致:

1. 清白声誉遭受毁灭性抹黑,背负重罪污名二十年;

2. 无辜留存污点记录,终身影响个人生活、发展、社会评价;

3. 二十年青春耗费在申诉维权当中,身心俱疲、生活困顿。

肖友川的诉求明确:希望有关部门能核查事实,还原真相,撤销原审判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并改判无罪;责令出示全部定案证据;对虚假陈述、伪证嫌疑及事发后殴打情形依法调查处理;在改判基础上消除犯罪记录影响。

证词互相矛盾、物证长期缺失、辩护“走过场”、驳回文书答非所问——任何一项,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理应得到司法机关正面回应。期待有关部门正视上述疑点,依法开展实质审查,逐条回应申诉人的质疑,以经得起检验的证据标准回应当事人二十年不辍的申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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