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认证活动,提升认证监管效能,增强认证公信力,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告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公告要求,在境内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报送有关认证信息:认证计划信息,应当在认证计划实施至少3日前报送,计划变更的于原计划开始日期前1日23点前报送,计划撤销的于实施前报送,计划终止的于实施结束前报送;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应当在认证结果产生后1日内报送;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应当在出具证书以及作出暂停、注销或者撤销决定的同时报送;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应当在设立后10日内报送。认证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遗漏。
公告明确,认证机构应当通过自有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免费、实时、便捷的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查询方式应当报送国家认监委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不得以提示引导、链接跳转等任何方式,将国家认监委网站作为自身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查询方式。
对于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除通过认证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外,社会公众还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证书基本信息,有关信息由认证机构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认证机构按照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社会公众按照该认证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公告还明确,认证机构资质注销、撤销,或者受到责令改正以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国家认监委网站在认证证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上,对该机构名称加施相应状态标识。认证机构按要求完成改正、停业整顿期满或者有关认证证书转至其他资质有效的认证机构的,取消相应标识。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将把认证机构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渠道运行情况,作为认证机构有关资质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规范有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来源 | 315诚搜网
审核 | 冰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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