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借贷合意的800万:内蒙古虚假诉讼案九年轮回32份裁判文书空转
一、案件整体情况:同一800万元过桥资金引发的两起关联虚假诉讼,历时9年,32份裁判文书的程序空转,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被虚假诉讼逼上绝路
(一)虚假诉讼案情回放
本案系典型的"拆分过账、虚构借贷"型虚假诉讼,全案事实有书证、当事人自认、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马丽、王春梅与赵占东、何梅、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之间自始不存在任何借贷法律关系:
1. 贷款背景与承诺书证:2013年10月12日,案外人杨红霞(准格尔旗盈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要,借用赵占东名下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贷款800万元,以杨红霞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发放当日,时任工行准格尔支行行长李飞与杨红霞共同向赵占东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载明:"该笔贷款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0000元)由准格尔旗盈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红霞实际使用,贷款利息由李飞负责偿还,与赵占东及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该《承诺书》系本案核心书证,直接证明赵占东仅为名义贷款人,800万元贷款实际由杨红霞使用、李飞负责偿还。
2. 过桥资金的协调与过账:2014年10月该笔800万元贷款到期,杨红霞无力偿还,李飞作为银行行长为避免不良贷款,亲自出面协调过桥资金。李飞找到案外人马福荣(马丽父亲、准格尔旗哲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借款800万元用于过桥还贷,马福荣同意出借后,安排其外甥冯永清(王春梅丈夫、哲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具体操作过账。2014年10月20日,马福荣筹措的800万元资金分两笔过账:其中650万元通过其女儿马丽的银行账户转入赵占东个人账户,150万元通过冯永清妻子王春梅的银行账户转入赵占东个人账户。该两笔款项到账当日,即全额转入鑫源汽贸公司银行账户,随即被工行准格尔支行扣划用于偿还到期800万元贷款。
3. 无借贷合意的核心事实:整个资金流转过程中,马丽、王春梅与赵占东、鑫源公司素不相识,双方从未见过面、从未通过电话、从未就借款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任何借款条款进行过协商,赵占东未向马丽、王春梅出具过任何借条、欠条、收条等债权凭证。马丽、王春梅在多次庭审中均自认:案涉款项并非其个人自有资金,其向赵占东转款完全是按照冯永清的指示操作,其本人与赵占东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也从未向赵占东主张过还款。冯永清亦在庭审中自认:其本人不认识赵占东,安排马丽、王春梅转款是执行马福荣的指令,其与赵占东之间也不存在借款关系。
4. 关键嫌疑人死亡的事实:本案所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关键嫌疑人、时任工行准格尔支行行长李飞,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死亡,犯罪主体已经灭失,针对李飞的刑事追究程序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进行。
5. 法律依据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施行)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马丽、王春梅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未提供任何债权凭证,且赵占东提供的《承诺书》、当事人自认、证人证言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合意,马丽、王春梅仅为过账人,并非真实出借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时间跨度
两案均于2016年9月19日由马丽、王春梅分别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2024年9月13日准格尔旗法院就两案分别作出(2023)内0622民初5947号、5948号裁定,后续又分别作出之一、之二补正裁定,前后历时9年。该系列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以"刁端的裁判艺术"刻意回避虚假诉讼核心问题,明知应当以"无借贷合意、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却故意以银行工作人员"涉刑"为借口将案件推出法院,为虚假诉讼挡剑,导致本案被告赵占东、何梅及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始终未获得公正的终局裁判。
9年间,赵占东、何梅及鑫源公司名下房产、账户、经营资产被长期查封、冻结,企业资金链陷入死循环,正常经营完全停滞,一家原本经营红红火火的汽贸企业被这起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直接逼上绝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三)裁判文书统计
两案共计产生32份裁判文书,案号对应、合议庭一致、裁判轨迹完全同步,历经四级法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多次审理、发回、再审、提审:
(四)程序空转表现
两案在2016年至2024年期间形成完全同构的"程序空转"怪圈:案件在准格尔旗法院和鄂尔多斯中院之间反复发回重审、再审,实体结论在"错误判决赵占东、鑫源公司承担800万元还款责任"和"正确认定无借贷合意驳回起诉"之间多次反复。
9年间,赵占东、何梅及鑫源公司始终处于财产被保全、账户被冻结的状态,企业经营资金无法周转,正常业务完全停滞,一家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被这场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拖入绝境。尤其令人愤慨的是,(2021)内0622民初4224号之三、4222号及(2022)内06民终253号、252号四份本可还赵占东清白的公正裁定,被再审程序违法撤销后,5947号、5948号及系列补正裁定又以"刁端的裁判艺术"回避虚假诉讼认定,明知关键犯罪嫌疑人李飞已经死亡、刑事程序客观无法进行,仍然通过两次补正裁定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后补正为移送公安机关,驳回起诉,本质就是为了规避"以无借贷合意驳回起诉"的正确裁判结果,为虚假诉讼挡剑,导致赵占东历经9年32份裁判文书轮回诉讼,始终未获得一份终局、明确、还其清白的公正判决,企业最终被虚假诉讼逼上绝路。
二、值得肯定的公正判决
(一)准格尔旗法院(2021)内0622民初4224号之三(马丽案)、4222号(王春梅案)
审判长郭彦军、审判员索雅、高晓辉
该两份裁定系同一合议庭同日作出,准确把握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裁判标准,是全案中真正击中虚假诉讼要害、还被告以公道的公正裁判:
1. 正确认定核心要件:明确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借贷关系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无合意则借贷关系自始不发生。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合同,双方无借贷意思表示的,借贷法律关系根本不成立。
2. 正确查明资金链条:
- 马丽案:认定马丽与赵占东素不相识,马丽向赵占东账户付款完全是根据冯永清的指示,冯永清本人也不认识赵占东,仅执行马福荣的指令,整条资金链条上,马丽与赵占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合意的意思表示,双方根本未成立借贷法律关系。
- 王春梅案:审理查明"王春梅与赵占东之间并不认识,王春梅向赵占东的账户付款的根据是冯永清的指示,冯永清陈述该款项来源于准格尔旗哲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其本人也不认识赵占东,只是执行马福荣的指示"。王春梅系冯永清妻子,其向赵占东打款150万元完全是受丈夫冯永清指示过账,与赵占东之间无任何借贷意思表示。
3. 正确认定主体资格:马丽、王春梅均仅为过账账户持有人,并非案涉款项的真实出借人,作为两案原告主体均不适格;赵占东作为被错列的被告,与马丽、王春梅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借贷法律关系。
4. 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马丽、王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该两份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本应成为解除对赵占东财产保全、终结全案虚假诉讼的终局依据。
(二)鄂尔多斯中院(2022)内06民终253号(马丽案)、252号(王春梅案)
审判长薛春梅、审判员赵凯、王刚
该两份二审裁定系同一合议庭同日作出,均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坚决维持了一审正确结论:
1. 正确固定自认事实:明确认定马丽、王春梅在庭审过程中均自认案涉借款并非其自有资金,仅根据冯永清的指示实施转账行为,并非真实出借人。
2. 正确穿透资金表象:综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涉800万元系李飞出面向马福荣借款,与马福荣达成借贷合意后,经马福荣与冯永清协调筹措资金,最终通过马丽账户650万元、王春梅账户150万元打入赵占东账户用于过桥还贷,马丽、王春梅与赵占东之间从未就案涉款项达成过任何借贷合意。
3. 正确维持原裁定:认定马丽、王春梅与赵占东之间并没有达成借款合意,双方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一审以马丽、王春梅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本应于2022年3月终结的全案虚假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审委会讨论维持"的完整、公正的裁判结论,这场历时近6年的诉累本应就此画上句号,赵占东本应就全案800万元获得彻底的清白,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本应及时解除保全,鑫源公司本应恢复正常经营,本起虚假诉讼本应就此盖棺定论。但内蒙古高院的再审提审彻底打破了这一公正结论,企业的最后一线生机被错误的再审裁定断送。
三、再审程序启动的根本性错误
(一)内蒙古高院(2022)内民申3008号(马丽案)、3009号(王春梅案)
审判长陈立斌,审判员阿荣、李霞
2022年8月25日,内蒙古高院同一合议庭同日作出该两份裁定,决定对两案提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的根本性错误:
1. 刻意忽视了马丽、王春梅"案涉借款并非其自有资金,仅为根据冯永清指示过账"这一关键自认事实;
2. 错误理解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适用前提,混淆了"转账凭证作为借贷关系初步证据"与"原告主体资格""借贷合意是否存在"三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在被告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启动再审;
3. 在两级法院均已完整查明资金链条、一致认定不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对两案启动提审程序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直接导致已经作出的公正裁定被撤销,赵占东再次陷入诉累,已经看到曙光的企业再次被拖入深渊。
(二)内蒙古高院(2023)内民再82号(马丽案)、83号(王春梅案)
审判长陈立斌,审判员阿荣、李霞
2023年10月13日,内蒙古高院同一合议庭同日作出该两份再审裁定:
1. 撤销了鄂尔多斯中院(2022)内06民终253号、252号民事裁定及准格尔旗法院(2021)内0622民初4224号之三、4222号民事裁定;
2. 指令准格尔旗法院对两案进行审理。
该两份再审裁定是后续5947号、5948号系列"和稀泥"裁定的程序源头,使得本已识破并驳回的虚假诉讼再次进入审理程序,赵占东、何梅、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刚刚获得的全案清白结论被一纸再审裁定化为乌有,企业经营彻底陷入死循环。
四、(2023)内0622民初5947号、5948号及系列补正裁定法律适用错误深度分析——"刁端裁判艺术"为虚假诉讼挡剑
审判长黄玉亮、审判员索雅、高晓辉
准格尔旗法院在内蒙古高院指令审理后,于2024年9月13日由同一合议庭同日作出5947号、5948号民事裁定,后续又分别连续作出两份补正裁定。该系列裁定是典型的"叼端裁判艺术":明知本案核心是无借贷合意的虚假诉讼,明知应当依照郭彦军、薛春梅等合议庭的正确结论驳回起诉,明知非法发放贷款罪关键犯罪嫌疑人李飞已经死亡、刑事程序客观无法进行,却故意绕开实体判断,以"涉刑"为技术化借口驳回起诉,甚至在一个月内两次补正更改移送机关,本质就是为了回避对虚假诉讼的认定,为虚假诉讼挡剑,直接导致赵占东始终无法获得公正的终局裁判,是压垮鑫源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一)原裁定(5947号、5948号)的核心错误
援引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律适用错误具体表现:
1. 刻意回避核心争议焦点,拒绝作出实体认定,为虚假诉讼挡剑
- 两案指令审理后,核心争议本应是"马丽、王春梅与赵占东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这一根本问题,这也是郭彦军、薛春梅等合议庭已经查明并作出正确认定的事实;
- 但裁定完全回避了这一核心问题,转而以"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万能理由驳回起诉,本质是拒绝对本起虚假诉讼作出明确认定,拒绝对赵占东与马丽、王春梅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这一事实作出终局判断,就是为了避免作出与上级法院再审指令相反的实体判断,也避免直接认定虚假诉讼得罪相关人员,以"技术化处理"的方式将案件推出法院;
-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关键嫌疑人、时任工行准格尔支行行长李飞此时已经死亡,犯罪主体已经灭失,针对李飞的刑事追究程序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进行,以此为由驳回起诉,实际上是将案件推出法院了事,让赵占东、何梅、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始终背负着"借款人"的不明不白的身份。
2. 错误理解"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银行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两案的核心争议是马丽、王春梅与赵占东、何梅、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判断,与银行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发放贷款属于不同法律事实、不同法律关系;
-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28条明确规定,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 裁定仅以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为由驳回起诉,混淆了"存在犯罪线索"与"案件本身不属于经济纠纷"的证明标准,属于对司法解释的故意误用,其目的就是为了回避对虚假诉讼的认定。
3. 事实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 裁定仅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已立案受理关于本案的犯罪线索举报"为由认定有经济犯罪嫌疑,但监管部门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仅载明"由于情况复杂,延长办理期限",并未作出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结论;
- 监管部门的行政调查程序不等于刑事立案,更不等于已经构成犯罪,以此作为认定"有经济犯罪嫌疑"并驳回起诉的事实依据,明显证据不足。
(二)之一号补正裁定的错误:错误移送监察机关
2024年10月11日,法院就两案分别作出5947号之一、5948号之一补正裁定,在原裁定基础上增加"本案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错误表现:
1. 管辖机关认识完全错误: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项下罪名,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范围,将普通经济犯罪案件移送监察机关,属于基本法律常识错误;
2. 该补正进一步暴露了原裁定作出时未对案件性质、管辖机关进行审慎审查,裁判随意性明显,本质是为了"结案"而匆忙找个出口,完全不顾及被告企业的生死存亡,也不顾及李飞已经死亡、刑事程序无法推进的基本事实。
(三)之二号补正裁定的错误:补正为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后续又就两案分别作出5947号之二、5948号之二补正裁定,将"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补正为"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错误表现:
1. 裁判严肃性严重缺失:短短一个月内就两案的移送机关连续作出两次截然相反的补正,从监察机关改到公安机关,说明原裁定作出时根本未对案件性质、主管机关进行基本审查,裁判如同儿戏;
2. "驳回起诉+移送"的裁判路径本质是甩锅:从"错误判决赵占东还款"到"正确裁定驳回起诉",再到"撤销正确裁定",最后以"驳回起诉+来回移送"的方式回避实体判断,始终不肯对"马丽、王春梅与赵占东、何梅、何梅、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无借贷合意、本案构成虚假诉讼"这一核心事实作出明确的终局认定;
3. 移送后无任何实质进展:裁定作出后,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但因关键嫌疑人李飞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不可能就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后石沉大海,既未立案也未退回,也未再回到民事审判程序,案件实际上处于"驳回即终局"的状态。赵占东、何梅、何梅、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既未被判决承担责任,也未获得一份明确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马丽、王春梅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生效判决。
(四)"叼端裁判艺术"的本质:为虚假诉讼挡剑
5947号、5948号系列裁定运用了娴熟的"裁判技巧"来回避虚假诉讼这一敏感问题,其本质就是为虚假诉讼挡剑。
1. 不直接否定高级法院的再审指令,避免审级直接冲突,对上级法院的错误再审裁定"照单全收"但不做实体判断;
2. 不直接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作出实体判断,避免与此前郭彦军、薛春梅等合议庭作出的公正裁定直接矛盾,也避免直接认定虚假诉讼得罪原告方及相关人员;
3. 以"涉嫌犯罪"为技术化理由驳回起诉,条文引用上"于法有据",但实质上拒绝裁判,既不判赵占东、何梅、何梅、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担责,也不判马丽、王春梅败诉,更不认定虚假诉讼,谁都不得罪;
4. 通过连续补正裁定修补程序漏洞,发现送错机关就改,改完就了事,但始终不触及虚假诉讼的实体认定;
5. 最终结果是案件被"推出法院大门",至于公安机关如何处理、虚假诉讼是否追责、赵占东的名誉如何恢复,法院不再过问,实现了"法律效果"上的自圆其说,但完全牺牲了实质公正,让无辜被告赵占东、何梅、何梅、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9年的诉累没有换来一个明确的"说法",让一家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被虚假诉讼活活拖死。
五、所谓"调解"的本质:对虚假诉讼的刻意回避,与赵占东无关
2025年10月24日,准格尔旗法院作出(2025)内0622民特93号民事裁定,就两案一并司法确认申请人马福荣(马丽父亲、案涉800万元实际提供方)与杨红霞(800万元贷款实际使用人)于2025年10月20日经鄂尔多斯市和渊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800万元还款协议有效,杨红霞分6期偿还马福荣800万元。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
"杨红霞全部付清上述款项后,马福荣、马丽、王春梅、准格尔旗红馨农牧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次对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占东提起诉讼。"
该调解协议与赵占东无任何实体权利义务关联,本质上仍是对虚假诉讼的刻意回避,绝非赵占东案件的公正了结,也无法挽回鑫源公司被虚假诉讼摧毁的结局:
1. 调解与本案被告赵占东、何梅、何梅、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关联:该调解的双方是马福荣与杨红霞,赵占东、鑫源公司、何梅均未参与调解实体协商,也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该条款本质是杨红霞以承担800万元还款责任为对价,换取马丽、王春梅等不得再就同一事实起诉赵占东,是典型的"花钱买平安"式的息诉安排。这意味着,马丽、王春梅诉赵占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在法律上始终未得到实体处理,赵占东、何梅、何梅、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地位和实体责任始终未被生效判决明确,9年诉讼之后,他依然没有获得一份还其清白的终局裁判。
2. 调解结果反证了公正裁定的正确性:杨红霞作为800万元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出面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恰恰证明赵占东与马丽、王春梅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2021)内0622民初4224号之三、4222号及(2022)内06民终253号、252号裁定关于"无借贷合意、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赵占东自始就是被错误卷入诉讼的无辜主体。
3. 调解书措辞刻意回避虚假诉讼认定:整个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的语言表述,完全绕开了"马丽、王春梅提起虚假诉讼"这一核心问题,既不认定马丽、王春梅等人提起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也不追究相关人员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而是以"实际出资人马福荣"与"实际用款人杨红霞"达成和解、原告方承诺不再起诉赵占东的方式,将9年程序空转的一笔糊涂账一笔勾销,对赵占东及鑫源公司9年间遭受的财产损失、经营毁灭、名誉损害只字未提。
4. "绕着弯子"的结案艺术:通过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这种特别程序,绕开了本诉中已经暴露的虚假诉讼问题,既让实际用款人承担了还款责任,又不追究虚假诉讼原告的责任,也不纠正错误的再审裁定,更不评价5947号、5948号系列裁定的法律适用错误,实现了各方"息事宁人",但唯独让赵占东等被告9年的无辜诉累没有得到一个公正的结论,让一家民营企业被虚假诉讼摧毁的悲剧无人担责,也让虚假诉讼这一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逃脱了法律制裁。
值得肯定的是,郭彦军、索雅、高晓辉、薛春梅、赵凯、王刚等法官在两案审理中顶住压力,率先识破并准确认定了本案虚假诉讼的本质,其公正裁判的担当值得赞许;而5947号、5948号及系列补正裁定所体现的"刁端裁判艺术",明知李飞已经死亡、刑事程序无法推进,仍然通过来回移送的方式回避实体判断,为虚假诉讼挡剑,本质上是对虚假诉讼的纵容,是对无辜被告诉权的侵害,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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