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能不能因为顾客是“职业打假人”或频繁索赔,就单方面取消他的会员资格?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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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5月,南京的李先生花了199元,在开市客(南京)商业有限公司办了一张一年期的会员卡。但在2025年2月,开市客南京公司单方面通知李先生,要取消他的会员资格,并把199元会费退还给了他。李先生认为对方违约,于是将开市客南京公司及其母公司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足剩余96天的会员服务期。

会员失效。投稿人提供
在法庭上,开市客方面给出了自己的理由。他们表示,李先生自办卡后不到一年时间里,累计购物23次,几乎每次购物后都向卖场提出“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三”的索赔要求,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索要行政奖励,累计诉求金额高达28万元。开市客方面认为,李先生的购物行为已呈现出“职业打假人”的特征,并非普通消费者。

退款证明。投稿人提供
此外,开市客还指出,李先生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将投诉举报内容公开发布,指责商家出售问题商品,相关视频还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损害了企业商誉。开市客据此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会员规则中关于“公平诚信”及不得利用会员权益“盈利或非法获利”的条款,因此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首先,李先生确实在办卡时勾选同意了《会员规章与条款》,其中规定,如果会员存在利用权益“盈利或非法获利”或“不符合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开市客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同时,条款中还赋予开市客“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进入卖场”的单方权利。
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未支持开市客的主张。法院认为,开市客单方取消会员资格构成违约。
法院指出,李先生支付会费成为会员,核心权利就是在全球开市客卖场享受购物服务。开市客南京公司在未与李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取消其资格,属于单方解除合同,排除了李先生的主要权利,构成了违约。开市客(中国)公司虽为母公司,但与李先生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不承担本案违约责任。
李先生的索赔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利”或“违反诚信”。法院认为,李先生多次购物后提出索赔、进行投诉举报、甚至与商家或政府部门诉讼,这些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其部分索赔诉求也曾获得法院支持。通过合法途径(调解、投诉、诉讼)获得赔偿或补偿,不能被认定为“盈利或非法获利”。其反复索赔的行为,也不能直接认定为“不符合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
赋予商家单方解除权的格式条款无效。法院特别指出,会员条款中“开市客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进入卖场”这一条,实质是赋予了商家单方合同解除权,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直接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而开市客方面未能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这一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因此,李先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开市客无权依据此条款取消其会员资格。

法院判决书。投稿人提供
最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开市客(南京)商业有限公司需继续履行合同,补足原告李先生96天的会员使用期限。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开市客南京公司承担。法院驳回了李先生对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判决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维权、索赔,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简单等同于“不诚信”或“非法获利”。商家以格式条款单方面赋予自己任意终止服务的权利,若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15诚搜网注意到,该案例对于规范零售行业会员服务协议,平衡经营者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来源 | 315诚搜网
素材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5)苏0115民初18020号 民事判决书
审核 | 冰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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