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诚搜网8月23日消息 一名48岁男子在家吃馒头时突然噎食窒息死亡,保险公司以“猝死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意外伤害险。近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向家属支付保险金2.8万余元。
2023年11月,被保险人潘先生在家中进食馒头时突然倒地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急救记录显示,救护人员到达时其心跳已停止,口腔咽喉部残留未咽下的馒头。然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主要死亡原因为“猝死”。
潘先生的家人早在2017年就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至2047年。事发后,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指出,保险合同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责范围,并将其定义为“表观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保险公司还称,潘先生既往有多类疾病史,健康状况较差,且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不予理赔。
因协商未果,潘先生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浦东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组织证据质证和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在法院引导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2.8万余元保险金。
法律人士指出,保险合同中常通过格式条款将猝死列为意外险免责事由,但实践中猝死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医学上,“猝死”既可能源于自身疾病,也可能由非疾病因素导致。对于非疾病原因引发的猝死,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此案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免责部分,避免因定义理解偏差导致理赔纠纷。
来源 | 315诚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