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消保委警示:手机“以租代购”存消费风险

2025-05-25   3.15诚搜网

共享经济下的手机租赁市场近期火热。消费者缴纳首付款和租金且租赁期满后,向商家支付买断费及服务费等费用才能获得手机所有权。但实际上,上述费用叠加已远超手机市场价。对此,浙江省宁波市消保委提醒——

手机“以租代购”或存消费陷阱

近年来,共享经济的崛起为租赁服务行业带来了更多发展机遇,其中手机租赁业务通过“零抵押”“低月租”的“以租代购”“先租后购”等模式吸引不少消费者。然而,个别不法商家利用部分消费者超前消费、盲目攀比的心理,设计了一系列消费“陷阱”。

消费者王同学曾向浙江省余姚市消保委投诉,称自己在一家手机店被诱导消费。据了解,该店主要在二手交易平台挂出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吸引年轻且不具备足够经济实力的消费者到现场交易。具体来说,该店先将手机租赁给消费者,消费者按时缴纳每月租金并租赁满一定时间后,商家再以买断费、服务费的名义向其收取一笔费用,消费者才能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上述费用叠加,已远远超过手机市场价。

以王同学遇到的情况为例,为租赁一部iPhone16 128G手机,他需要向该店支付首付3000元和八期租金共7560元。如后续期望买断,还需另外支付1800元,合计12360元,该费用已超过该款手机官方售价。

对此,宁波市消保委公益律师认为,商家将手机租赁给消费者期间,消费者依据租赁合同,获得手机的占有、使用权,以满足自身使用需求,消费者作为承租人承担支付每月租金的责任。当消费者租赁期满,想要获得手机所有权时,商家则要求消费者支付买断费及服务费等费用。理论上,这一模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一些手机店出现以“低价套路”设置“高价陷阱”的情况,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先,可能涉及价格欺诈。商家未在消费者租赁手机时,对租赁期满后买断费用的计算方式、服务费的具体用途和标准等进行清晰、合理说明,易使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该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其次,可能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商家在合同的权利义务分配上,过度加重消费者责任,如对消费者逾期支付租金或买断费用设置高额违约金,却模糊或减轻自身在租赁期间可能承担的手机质量问题、服务不到位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宁波市消保委呼吁广大手机租赁商家诚信、合规经营,做到费用透明化,避免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手机租赁签约前务必逐条阅读合同条款,仔细计算核对总体费用支出,根据自身能力科学理性消费,并且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如租赁合同、支付记录、沟通截图等,以便日后维权之需。

来源 | 中国市场监管报 陶 颖 龚清波 陈 熠



关键词:宁波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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