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里六仙自来水公司被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2024-04-26   3.15诚搜网

3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11月,该局依法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11月23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称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公司利用其在乡镇集中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为个人及企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时,强行限定他人接受保底收费(对用水不足8立方米的用户均按照8立方米的用水量收费),将自身运营成本转嫁给接受自来水供水服务的用户。2023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公司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文件、凭证等书证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相关市场界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本案中,当事人向用户提供的主要是乡镇集中供水服务。乡镇集中供水是农村生活用水主要来源。自建设施在供水投资、便利性、水源、卫生等方面与集中供水相比,不具备可替代性,桶装水、瓶装水主要用于生活饮用水,其价格和便利性无法与集中供水相比,商品可替代性较弱。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商品范围界定为乡镇集中供水服务市场。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乡镇集中供水服务的地域范围为上林县三里镇。乡镇集中供水通过供水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系该区域内唯一的乡镇集中供水服务企业,而用户在所属地域内只能选择本地供水企业提供的供水服务,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界定为上林县三里镇地域范围。

综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上林县三里镇乡镇集中供水服务市场。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对经营农村供水有着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

经查,上林县三里镇乡镇集中供水服务由当事人独家提供,当地无其他可替代的供水来源。当事人在该市场份额占比为100%,独享供水服务的垄断经营权。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乡镇集中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可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用户只能从当事人处申请用水,对当事人在乡镇集中供水服务上具有完全的依赖性。

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当事人在上林县三里镇乡镇集中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08年8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在用户提出供水申请时,通过要求用户填报预先设置的格式用水业务申请表,以“用户自愿”的形式要求用户无论是否用水,最少按照底数8度(1度=1立方米)计量缴费,否则不予开通用水。虽然当事人在该申请表上使用了“自愿”“愿意”等词,但由于当事人在供水服务市场的具有不可替代的市场支配性,其实际用户并无选择权,只能接受当事人附加“用水不足8立方米按照底数8立方米”计量缴费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调查中,相关用户对当事人在提供供水服务的过程中附加这一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予以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运行管护主体应当保持供水安全标准,按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规范供水档案管理,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上述规定要求运行管护主体必须按照计量收费。当事人以用水户少,维护成本高为由,设置“愿意按照底数8立方米计量缴费”等通水的前置条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具有正当理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

4.损害用户利益

由于当事人在其供水范围内独家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用户为能正常通水,只能接受当事人设置的“按照底数8立方米计量缴费”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加重了用户的用水成本,增加了用水负担,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用户“不足8立方米按照底数8立方米计量缴费”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调查期间,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存在的问题据实说明,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积极整改,并已退还部分多收费用,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3788.18元,对当事人按2022年度销售额1683340元的2%处以罚款33666.8元。

来源 | 中国市场监管报 记者 王国明


关键词:三里六仙自来水公司

最新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因为有你 新闻才更精彩

欢迎来投稿

Copyright © 2005-2024 Ca315.com All rights reserved.诚搜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