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元氏农商银行股东多次质押股权,入资资金存疑

2023-03-13   诚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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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农商银行股东多次质押股权,入资资金存疑

超2万笔银行股权拍卖数据折射出,中小银行股东违法违规频发,股权乱象加剧银行经营风险,公司治理亟待整改、优化。

本刊最近接到网友举报元氏农商银行大股东多次质押股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天眼查APP显示,2019年4月10日元氏农商银行由元氏农村信用联社改制组建成功挂牌开业,注册资本4.5亿元。2022年10月9日王增强担任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董事、董事长,韩学玲担任银行董事、行长。

元氏农商银行股东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持股3000万元(占比6.6667%)、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公示的冻结被执行人中显示,冻结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投资股权,冻结股权标的企业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权益数额1696万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2023年2月份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新增3条被执行记录,涉及金额5553334元。

河北祥新陶瓷有限公司持股1000万元(占比2.2222%),河北祥新陶瓷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起诉,因未履行相关判决,被纳入失信名单、被限制高消费。

众所周知,在债务纠纷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才会被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显然河北祥新陶瓷有限公司未积极履行义务,元氏农商银行对于股东的行为是否知情?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元氏农商银行的声誉。

石家庄信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元氏农商银行股权2647.91万元(占比5.8842%),石家庄信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股东李树国(持股90%)、李英芳(持股10%),李树国兼任河北元氏农商银行监事,作为元氏农商银行的第二大股东,石家庄信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六次质押股权。

天眼查APP显示,2017年6月27日至2022年12月28日,信达化工将持有的河北元氏农商银行1097.9063万股股权,分别五次在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质押。只有2019年5月30日,信达化工将持有的河北元氏农商银行1550万股股权质押,质权人为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另外2016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7日,石家庄信达化工有限公司连续三次向氏农商银行的前身元氏农信联社抵押相同的生产设备贷款,担保贷款金额均为100万元。

元氏农商银行不仅股东石家庄信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质押股权,第三大股东,河北讯格维通科技有限公司,也进行两次质押股权,河北讯格维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元氏农商银行股权2000万股(占比4.4444%),河北讯格维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河北讯格维通科技有限公司出质元氏农商银行股权2000万股,质权人为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2年12月14日,河北讯格维通科技有限公司出质河北元氏农商银行股权980万股,质权人为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股权质押对于企业来说是缺钱,但不一定是利空消息,在股权质押期间,银行并没有股票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里的表决权、分红等等都不会受到影响。元氏农商银行股东,石家庄信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讯格维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入资元氏农商银行的资金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从融资的便捷角度来看,股权质押是有优势的,所以是利好的。一般而言,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有助于公司盘活资产,扩大业务规模,长期来看利好股价。但是我们也知道,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不是随时都可以减持的,所以如果股票在限售期内频繁发生质押,就可能是大股东在寻求退出渠道,以达到解禁期减持套现的目的,那么这种股权质押是长期利空股价的,所以还是要根据大股东质押股份的意图来判断利好还是利空,石家庄信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六次股权质押,河北讯格维通科技有限公司两次股权质押,比例较高,是否对元氏农商银行股权稳定性有影响?

绝大多数农商行都呈现出股东数量多、股权分散的格局,农商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足10%,有的农商行股东数量更是数以万计,松散的股权结构造成了股权管理的困难。元氏农商银行出现股东多次质押相同股权是否知情?而对于石家庄信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7日抵押设备贷款中,贷款金额没有发生变化,元氏农商银行是如何对动产抵押价值进行风险评估的?

梳理元氏农商银行相关信息了解,元氏农商银行不仅对股东股权资金来源评估有漏洞,对于贷款人员信息评估更是漏洞百出,使得银行资金风险增加。

根据中国裁判网显示,(2016)冀013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宾向元氏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元氏农商银行赔偿因随意冒用自己名称信息,侵犯自己人身权利,为不具备借款条件的李某林发放借款,赚取非法利益,并随意在中国人民银行登录自己名称,列为“可疑”不良,致使自己的经济活动无缘无故受阻。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南佐信用社与客户李某林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在附属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栏,有“李**”名字,是对原告权利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酌定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八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融与证券研究所联席所长赵锡军曾表示,大部分农商行立足于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服务下沉,但也有一些机构由于快速展业,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承担着超出其能力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还要继续对农商行的内部管理控制进行“补课”,同时在经营理念、股权结构方面的监管也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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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元氏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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