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博远玉米收获机被曝产品质量硬伤

2018-07-23   诚搜网

7月10日,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举办的“中国农机质量万里行启动仪式暨农机质量研讨会”上,中农博远公司的4YZ-4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产品被作为质量违法典型案例发布。与会代表还现场参观了存在质量违法问题的该型产品。

据活动组委会介绍,2016年吉林省柳河县一农机消费者,购买了4台由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4YZ-4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使用后发现该产品故障频繁,两台机器刚使用6天就出现6次故障,不是轴承损坏,就是发动机故障,最短故障时间为1小时34分钟,最长故障时间达10小时20分钟,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农忙收获作业,给农民带来很大经济损失。农机用户气愤地说,“花20多万元,买来的简直就是一堆废铁!”



于是,该农机用户向当地消协投诉,当地消协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结论为:产品不合格。

具体鉴定意见结论指出:

“1、鉴定的1号-4号玉米收获机发动机排放为第II阶段(排放标准的产品),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认定发动机排放未达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规规定,发动机为淘汰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发动机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其产品质量不合格。

2、投入收货作业的玉米联合收获机可靠性指标,工作时间和故障时间分别为112小时和20.87小时,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为18.67小时,有效度A为84.29%,违反了《玉米收获机械技术条件》(GB/T21962-2008)国家标准第5.3条 “有效度不小于93%”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的规定,认定可靠性指标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其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该农机用户根据检测报告证据,将该车辆的销售方告上法庭,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该农机买卖合同无效;销售方退还农机消购买者购车款”的司法判决。

之后,消费者将本案举报到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希望该会对该事件给予发布,告知全国广大农机用户,并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召回该产品,避免更多的农民遭受损失,影响农作生产。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根据举报,对生产企业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进行进一步调查认为,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型玉米收获机是“国二冒充国三”、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主观故意“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环保相关排放标准;同时,该产品可靠性极差,不具备农机产品作业时应当具备的性能。这些都说明企业质量管理、出厂检验形同虚设,质量标准观念和法律观念淡薄,总是抱着“打擦边球”、“侥幸过关”的心理,严重损害我国农机行业和产品声誉。

据了解,该公司还曾在2015年有一款玉米收获机(4YZ-3B)和捡拾压捆机(92YG-0.9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农业部通报并被暂停和取消相关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撤销其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会上,标准化专家王寿魁指出,“农机产品质量不仅损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张茅局长近期系列讲话有一个观点非常好,就是应当提高市场环境的质量,建设公平的市场环境。针对中农博远农机这种存在系统性缺陷的产品,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成企业进行产品召回,

著名法学家河山指出,中农博远的这型玉米收获机性质非常恶劣,是典型的造假,企业为了逃避国家环保部“2015年10月1日以后,农机产品不允许使用国二柴油机”的规定,把2016年生产的产品,标注成2015年10月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农机用户不仅可以退货,还应当寻求惩罚性赔偿,因为农民用于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与会专家呼吁,并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在我国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际,在党中央、国务院再次强调重申“三农”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之际,对企业这种无视质量标准、主观故意违法违规、坑害农民的行为不能容忍,必须给予严惩,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促进企业优胜劣汰。

与会专家还针对如何促进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包括社会各界要提高对农机农资产品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把对“三农”工作的重视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完善标准和法律、严格执法、打破地方保护、加大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切实农民农机用户维护合法权益等。


关键词:中农博远 质量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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