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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大众厂家口头承诺的服务不兑现

投诉厂家: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投诉时间:2018-10-22 00:55:57

投诉进度: 已受理 维权编号:20181022001

       本人车辆是在湖南买的,车子是全国联保,全国都有上汽大众。上汽大众4008201111客服7171号表示质保范围内都是免费清洗养护且没有次数限制,于2018年9月25日致电上汽大众4008201111的客服,上汽大众4008201111客服7171号专员表示质保范围内免费清洗养护系统,4008201111客服7171号专员安排了一家佛山市授权经销商,但该经销商拒绝免费服务,应为全国授权经销商为客户提供免费服务。诉求:一日不处理一日投诉,一个这么大的企业对自己讲话不算数,谁敢用你们家产品,上汽大众回复:我公司即刻进行了核实处理,现将情况说明如下:用户来电询问保养项目和价格,客服人员在解答错误之后立刻回电告知用户车辆在调整、更换、清洗一些项目需要收取材料费与工时费,但用户不认同,提出需帮其免费升级遥控钥匙,否则就一直投诉,用户的需求无法满足。你们什么时候立刻联系我了。我于9月25号致电你司,你司表示清洗养护免费,我到当地经销商表示收费,我然后又致电你司,你司还是表示免费,结果你司致电经销商也告知收费,最后你司联系我再表示收费向我道歉,政策方案可以随时修改与变动吗,好笑,口头承诺一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只要第三方代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的价值观念,因此,问题所描述的第三方代表应当按照口头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亦是法律的要求。但是口头承诺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对方不承认,且己方当事人无法有效举证,可能导致对方承诺了也可以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生。因此,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形非常重要,也就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内容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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